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2020-04-15 00:12

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 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安监[2007]4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股份公司等及所属煤矿,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煤矿企业申请、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颁发、安全监察分局(站)属地监察的原则。

一、申报对象

第一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接管理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 二、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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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有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工矿或井、露天矿)除应符合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后,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井工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5.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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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0.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1.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2.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13.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控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矿井水文地质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七)露天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设置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2.按规定设置栅栏、安全挡墙、警示标志;

3.实行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符合有关规定,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4.电气设备有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 5.爆炸材料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6.有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资料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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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有防排水设施和措施;

8.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有防灭火系统; 9.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排土工程平面图,运输系统图,输配电系统图,通信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等。

三、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有证照、文件需查验原件,留存的复制件需加盖煤矿企业公章。 (一)煤矿企业(企业证)提供的文件、资料: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各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其他各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申请前半年之内的交费收据);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0.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制件)。 (二)煤矿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制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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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室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和各专业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各相关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国有重点煤矿采区井及地方煤矿一正四副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井长);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制件(国有重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提交三级培训资质部门盖章认定的名单,国有重点煤矿采区井、地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提交操作资格证复制件); 8.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申请前半年之内的交费收据);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B级以上)以及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的整改报告;国有重点煤矿的整改报告由上一级公司行文提报,地方煤矿的整改报告由县(区)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文提报;

11.具备资质的煤矿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矿主要通风机、主提升绞车、固定空气压缩机和主排水泵四项设备以及钢丝绳检验合格的报告;

12.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的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3.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4.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15.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露天煤矿边坡监测系统图)。 四、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辖区内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须向驻地煤矿安全

监察分局(站)报送两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对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经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

初审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表》,以下简称《初审表》),一份申请材料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存档,另一份申请材料连同《初审表》由煤矿企业报送至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提出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按照煤矿企业所申请许可事项的具体要求,接收煤矿企业的申请材料(填写《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许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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