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该如何处置?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什么费用?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1998年2月12日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还要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开采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或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31、采矿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申请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当提交哪些资料?
答:(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转让人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五)矿产资源勘查或者开采情况的报告;(六)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33、《宪法》对于矿产、自然资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34、哪些矿产资源的开采,需由国务院地质主管部门审批,并颁采矿许可证?
答:(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4)领海的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35、什么是地籍测绘?
答:是对地块权属界线的界址点坐标进行精确测定,并把地块及其附着物的位置、面积、权属关系和利用状况等要素准确地绘制在图纸上和记录在专门的表册中的测绘工作。地籍测量的成果包括数据集(控制点和界址点坐标等)、地籍图和地籍册。
36、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规划目标;二是规划期限;三是规划范围;四是地块用途;五是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37、非农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答: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二是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8、什么是农用地转用?
答: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39、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本程序:⑴建设单位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⑵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⑶按法定程序逐级上报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0、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9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应作何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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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41、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注销土地登记? 答: ⑴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⑵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⑷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⑸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终止的。 4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答: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43、什么是土地租赁?
答:土地租赁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时期内相分离,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间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的一种经济活动。 44、征收土地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⑴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⑵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⑶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⑷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⑸征地后的土地性质和权属发生变更,由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45、什么是征地补偿费?
答: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因征地而需支付的补偿费用。 46、什么是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式?
答: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7、什么是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8、什么是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其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处理、送达、执行、结案。
50、已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5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什么样的证据顺序确认所有权?
答①集体土地所有证;②土地权属认定书;③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④山林所有权证;⑤“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⑥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⑦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52、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3、哪些情况下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土地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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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②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③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④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54、征收哪些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答: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③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55、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哪些文件资料?
答: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③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④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⑤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56、 哪些案件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答:(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5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5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三)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五)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9、请说出基本农田“五不准”的内容? 答:(一)不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可从哪些渠道筹集? 答:(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61、哪些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答:(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二)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2、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如何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答:(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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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偿使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土地的,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划拨决定书;(五)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6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哪些内容? 答:(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64、哪些情形,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5、为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请问“三到场”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宅基地经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三)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66、哪些情形,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注销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答:(一)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使用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依法取得的两处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四)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五)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67、划拨土地使用权具备哪些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答:(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8、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答:(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高者为竞得人。 69、请说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几道程序? 答:(一)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意向用地申请;(二)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四)出让土地方案和底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价格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协议;(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协议结果,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或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70、企业改革涉及土地使用权,哪些情形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答:(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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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哪些情形应当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答:(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五)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应当以出让方式处置。 72、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⑴我国的矿产资源总量丰富,但相对不足,人均资源量少。⑵矿种齐全,配套程度高,但国家急需大宗矿产的资源储量不足。(3)中小型矿床所占比例较大,支柱性矿产贫矿、共伴生矿多,单一矿少。⑷矿产分布广泛,但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 73、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哪些工作?
答: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⑵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74、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⑵采矿权属无争议;⑶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75、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针对征地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征地“四个必须”的内容是什么? 答: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必须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的意见;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及使用管理情况。
7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8、哪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一次性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上;(二)十二个月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三)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收、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9、哪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答:(一)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并且价格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的60%的;(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但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0、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答:(一)拟定或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81、哪些情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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