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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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29.案情介绍: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事先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 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
问题:
(1)什么是其他规范性文件?
(2)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
(3)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3分) (2)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2分)因为A县政府的自称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面向特定的企业,属于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的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4分)
(3)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2分)因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4分)
29.案情介绍:
某甲与某乙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2万元。由于某甲长期拖欠不还,于是某乙便找到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同学王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王某答应帮忙追款。2003年6月17日,王某身着公安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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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到某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
机、摩托车等物作抵押,令其5天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某甲无奈,第二天将2万元还给某乙。但王某却迟迟不将扣押的财物归还。经多次交涉无效,某甲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王某行为的性质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为什么?
(2)县公安局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3分) 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即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以公民身份其行为代表个人,不具强制性,行为后果归属自己。以公务员身份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后果由公务机关承担,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过错负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虽身着公安人员制服,但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行为的目的不是为执行公务,而是为朋友讨债,其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5分)
(2)县公安局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3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王某是个人行为,不是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公安局对行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4分) 29.案情介绍: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 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
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3分)
本案中,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都是法定处罚种类,并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3分)
(2)工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3分)
工商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主要是基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3分)
(3)工商局作出变更处罚,处罚理由中应删除“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的内容,直接依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决定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3分) 29.案情介绍:
司机甲与朋友聚会,只饮了一小杯啤酒。他酒后驾车,撞伤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过看见,赶紧去调解处理。徐某出示了交警的证件,并要求甲出示驾驶证,并问甲是否喝酒,甲承认喝了酒。徐某用携带的检测仪器,也认定其属于饮酒后驾驶。徐某对甲开出处罚单,甲因徐某已下班为由,对处罚不服。 问题:
(1)在此案中,司机甲与徐某之间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
(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3)如存在行政行为,谁是行政主体? 参考答案
(1)属于行政纠纷。(2分)
本案中司机甲与交警之间因交通行政处罚行为之间发生了纠纷,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之间因不服行政管理发生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3分)
(2)存在行政行为。(2分)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在下班期间如果遇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干预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的行政行为。(3分)
(3)本案的行政主体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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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2分)
公务人员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他只是在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徐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所在行政机关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3分) 29.案情介绍:
某民警下班后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饭馆吃饭,饭馆内有几个客人在吵架,吵架逐渐升级,有人开始动手用刀扎了对方一刀,该民警上前制止无效后鸣枪示警。众人逃散时把民警绊倒,民警的子弹走火打伤了协助民警阻止违法行为的李某。伤好后,李某向该民警所在公安局索赔。该公安局局长认为该民警是在下班时间,又不是在所管辖区域内把李某故意打伤,所以认为不应该赔偿。 问题:
(1)关于李某行为的性质,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为什么?
(2)依据所学行政法学知识分析,李某能否得到国家赔偿?
(3)对李某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如何妥善处理?
参考答案
(1)是公务行为。(2分)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本案中,该民警虽是在下班吃饭的时候,但是饭馆内发生了危害社会治安、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的紧急情况,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其职责。(4分)
(2)李某不能得到国家赔偿。(2分) 依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民警没有违法行使职权,李某受到的伤害就不能获得国家赔偿。(4分)
(3)对民警执法中出现意外情况给李某造成的伤害,李某可以申请抚恤金或者国家补偿。《人民警察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3分)
29.案情介绍:
某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因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而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案。该案上诉人冉某原就读于某省广播电视大学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