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源(2)

2020-04-15 05:51

问:在技术规定中:“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中相对误差的含义是什么?请给出计算公式。 答:A=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量 B=实际监测法产(排)污量×100%

相对误差%= ×100%

或相对误差%= ×100%

G106/导热油炉怎么填报普查表?

答:导热油炉填报G106表 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

按照所使用的燃料不同,燃煤导热油炉、燃油导热油炉(轻油、重油)、燃气导热油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生物质导热油炉(木材、砂光粉)和使用其它燃料(如渣油、炼厂气等)的导热油炉的锅炉类型代码分别为B01、B11、B21、B31和B41。 使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时,按照使用的燃料类型,参照《工业锅炉产排污系数使用手册》取值填报。

G106/工业企业中生活采暖锅炉是否纳入工业源普查?

答: 工业企业中厂区内的所有锅炉纳入工业源普查范围。如果工业企业已经停产或关闭,但厂区内的锅炉还在运行,仅用于居民区生活采暖,则可以不纳入普查。

G106/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那是不是在表中的“额定出力”栏就为空?

答:根据燃料消耗、蒸汽/热水供应负荷等核定一个额定出力。

G106/G107/G108/本次普查水膜除尘不作为脱硫设施,但实际上有一定的脱硫效率,如何处理?

问:按国家要求,本次普查水膜除尘不作为脱硫设施,但实际上有一定的脱硫效率,二氧化硫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一样,如何处理。相同的道理,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废水污染物经过化粪池后,浓度会发生变化,其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会不同。从理论上说,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应相同,请问上述问题如何解决?

答:工业源普查表填报说明规定:水膜除尘不计入脱硫设施,也就是说在填报污染处理设施普查表时,水膜除尘不按脱硫设施填报。在产、排污系数测算中已包括水膜除尘脱硫能力的影响,请对照系数手册中末端治理工艺选用相应的排污系数,核算二氧化硫产生量,并填报污染物排放量普查表。

同样的,化粪池不作为治理设施条件、填报污染处理设施,其对污染排放量的影响,在系数测算中也已包括。

G106/ G107/ G108如果企业没有监测数据,无法计算脱硫效率与除尘效率,能否利用以往的工

程验收报告或环评报告关于除尘率与脱硫率呢?

答:优先用实测监测数据,可推至近三年内,若无,可用工程验收报告,其他数据不可用。

G106/G109-1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在G106表中都得填报但G109-1只填工业锅炉

问:工业源普查详表中G106表(锅炉及废气处理设施普查表)中,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否都得填报,如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因为在指标解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只填工业锅炉,所以我的理解是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在G106表中都得填报,但G109-1只填工业锅炉。理解是否正确?

答:普查对象使用的所有锅炉是都得填报,包括生活锅炉、采暖锅炉等,填报在G106表和G109-1表。

G106/G109-1有些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将煤炭气化成水煤气再燃烧,废气产、排放量及污染物产按照何种系数测算?

问:有些企业使用煤气发生炉将煤炭气化成水煤气再燃烧,废气产、排放量及污染物产按照何种系数测算,硫份如何确定?

答:如果是煤炭气化成水煤气单一过程,则使用燃气生产与供应对应的系数;如果是水煤气燃烧,则按工业锅炉中

以煤气为燃料的相应系数;如果两个过程合二为一,则按层燃炉相应系数计算。

G106/G109-1火电厂存在多炉配单机(母管制)或多炉配多机(母管制)情况,选用产排污系数时,设备规模等级如何划分?

问:火电厂存在多炉配单机(母管制)或多炉配多机(母管制)情况,选用产排污系数时,设备规模等级如何划分? 答:若电厂内存在多炉配单机(母管制)或多炉配多机(母管制)时,应按锅炉台数分别进行产排污量统计;选用产排污系数时,规模等级按每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所对应的单台机组容量大小来划分,并按照所对应的设备规模(单机容量)查找相应的系数表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所对应的单台机组容量,请参照下表数据。(此表由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周道斌提供)

锅炉额定蒸发量(t/h) 40 65 75 130 220 410 670 1025 答:属熔煅烧炉(代码100)

对应的机组容量(MW) 6 12 15 25 50 100 200 300 G107/G107表中,炭素行业使用的电煅炉、普煅炉的窑炉类别是否属煅烧炉? G107/活性炭行业的转炉炉窑类别和代码怎么填写?

答:按其他热处理炉、代码054填写。

G107/工业源表G107表电窑炉的能源种类及代码如何填报?

答:“能源种类”填写“电力”代码为600,计量单位“万千瓦时”。

G108/化工的工艺废气入炉燃烧,处理设施如何填报?

答:处理设施填报燃烧该工艺气体的设施。

G109/废气流量计算

问:废气流量是用风机的量×时间算,还是监测的标干流量×时间来算? 什么情况下才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

答:是监测的标干流量×时间;工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在没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用产排污系数法来算废气排放量;在有规范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两者要进行比较。

G109-2,第10项“实测”、11项“折算”是什么意思?

答:见教材说明。排口折算浓度是指排气中污染物实测浓度折算到排放标准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时相应的污染物浓度。

G110/危险废物是否需要也在G110表(工业固体废物普查表)中核算?

答:危险废物填报G111表。同一项物质填报了G111表就不能重复填报G110表。

G110/工业固废临时贮存场所(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如何填报?

答:临时贮存的固废量计入贮存量;贮存场所容量则不计入。

G110/表中固体废物贮存场容量单位立方米,如果露天存放,高度如何算?

答:【贮存场所容量】指普查对象用于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场所,设计建设的总容量,按照普查对象的设计容量填报。

G110/生物质燃烧产生的固废计算否?

答:计入固废产生量。

G110/表中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或“处置量”都包括委托给外单位的量,而“贮存量”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括委托给外单位贮存的量?

答:包括。

G110/表中工业固废“处置”是否应该包括委托垃圾填埋场处置?

问:G110表中工业固废“处置”是否应该包括委托垃圾填埋场处置?我觉得应该包括。但是在“处置方式代码”一栏中,根本不能看出是不是委托垃圾填埋场处置,这样的话,在集中源统计垃圾填埋场处理量时,就有可能重复算或者少算了这一部分的量,即是软件也无法确定。

答:工业固废委托工业固废处理场(厂)填埋处置的属于处置。但按有关规定,工业固废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如工业固废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则按倾倒-丢弃填报。

G110/表中工业固废如果是外售处理,属于那种处理方式?

问:G110表中工业固废如果是外售处理,属于那种处理方式?是否属于“综合利用”,如果属于,应填其中的具体哪一类? 答:属于“综合利用”,具体利用方式不详的可以选“其他”。

如果有偿委托外单位处置或贮存的,则按接收委托单位的具体处置或贮存方式填报。

G111/是否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如何确定?

问:工业源清查表中,是否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排放,如何确定,应该有相关详细说明或名录,比如哪些行业有排放,否则普查员如何判定?

答:按目前已有资料,无法根据行业类别判定有无重金属、危废、放射性物质产生;有无重金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废物名录)应询问企业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来确定。

污水处理中污泥热值(10.98-11.91MJ/公斤 30MJ/公斤),掺和在煤中,煤泥热值如何计算?

答:质量加权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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