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内部规章制度。
⑴、设备操作规程 ⑵、设备维护规程 ⑶、设备加油脂规程 ⑷、设备检修规程 ⑸、安全操作规程 ⑹、事故应急预案
⑺、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⑻、设备点巡检与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⑼、设施停运及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运行记录与台帐 ⑿、其他规章制度 三、设施(设备)管理 1、点检管理
⑴、甲方将“烧结烟气脱硫设施”的点检纳入体系管理。
⑵、乙方负责建立烧结烟气脱硫设施点检、给油脂、维修、检修作业四大标准,报甲方备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⑶、乙方负责建立“烧结烟气脱硫处理设施”点检管理制度,配备点检员,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实施专业点检;点检员应建立相应的台帐并实施点检信息闭环管理。 2、固定资产管理
⑴、乙方应遵守甲方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甲方固定资产不流失。 ⑵、乙方采购备品备件必须符合原设计及技术协议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规格型号、性能及生产商,若变更需报甲方设备管理部审批。 3、体系管理
⑴、甲方将烧结烟气脱硫纳入体系的相关方管理。 ⑵、乙方负责配备烧结烟气脱硫兼职计量管理员。
⑶、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保持和持续改进体系文件、记录。 4、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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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校检仪器、仪表需按国家与甲方规定检测,并报甲方备案,特种作业设备必须按甲方《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相关检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⑵、甲方对乙方有权随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提出整改与考核意见。
⑶、乙方运营服务期满交付甲方前半年,由甲方组织对工艺与设备进行评估,乙方须保证工艺的完整性和设备性能的良好,持续稳定运行。 四、事故管理 1、安全事故管理
⑴、发生安全事故,甲乙双方按照《外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进行协商处理。 ⑵、因乙方原因,脱硫区域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乙方现场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炼铁厂调度室,乙方主管人员尽快到现场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协助处理,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补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生产事故管理
⑴、乙方针对脱硫区域内各种可预见的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甲方炼铁厂审批、能源环保部备案后执行,并组织培训。
⑵、因乙方原因发生污染事故,乙方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甲方协助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⑶、乙方通过在线监测发现排放指标超标,需及时报告甲方炼铁厂和能源环保部,并组织原因分析,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 五、日常管理
1、乙方应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巡检、维修台帐,记录脱硫设施运行、烟气连续监测数据、脱硫剂的用量、用电量、脱硫副产物处置、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并每月报甲方炼铁厂和能源环保部。
2、乙方从事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现场操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3、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特种设备操作、点检、维护、检查、校检等应符合特种设备有关规定,相关人员取得特种作业证。
4、设施出现故障时,乙方必须按甲方设备管理相关规定完成维修或更换。 5、乙方要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需计划停运脱硫设施,应提前三天书面报告炼铁厂和能源环保部,事故状态下停运需在半小时之内报告炼铁厂和能源环保部,再由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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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按有关要求报上级环保部门批准。
6、因乙方原因导致超标排放或污染事故发生,乙方应立即报告炼铁厂及能源环保部,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并协同甲方进行调查分析与处理。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各职能部门现场检查,对相关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8、乙方不得擅自接待外来人员,必须事先书面报告甲方能源环保部批准。 9、未经甲方能源环保部书面同意,脱硫系统相关运行记录与资料不得向外提供或泄漏。
10、甲方与乙方签订《外委安全管理协议书》,乙方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及《外委安全管理协议书》要求做好内部安全管理。
11、甲方能源环保部每周不定期检查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每年对乙方运营效果组织开展一次效果评估。
12、甲方能源环保部每月对乙方随机监测二氧化硫、烟尘。
13、甲、乙双方建立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相互支持协作,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六、考核管理
1、脱硫装置在启、停、运行及事故处理时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后确定相应时间。
2、因乙方原因,导致脱硫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尘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以及脱硫设施停运受到政府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罚款。
3、在设计工况情况下,脱硫塔排气筒SO2含量超过保证值200mg/Nm3(入口SO2浓度超过2000 mg/Nm3不足3000 mg/Nm3则排放不超过240 mg/Nm3),甲方考核乙方1万元;排放 SO2含量超过保证值的连续时间每超过24小时,甲方对乙方增加考核金额1万元。同时承担超标排放总量部分的排污收费(按国家收费标准计算)。但当甲方提供的烟气工况超过设计值时(入口SO2浓度超过3000 mg/Nm3时),乙方为保证脱硫设施安全,可申请脱硫系统停机或稍开旁路运行,直至烟气工况达到设计值为止,由此导致的同步率降低不对乙方进行考核。
4、在不超过设计工况情况下, 脱硫塔排气筒烟尘含量超过保证值(50mg/Nm3),甲方考核乙方5000元;净化以后的烟气中烟尘含量超过保证值的连续时间每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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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乙方增加考核金额5000元。
5、乙方保证脱硫设施与烧结机同步运行率每月不低于98%,同步运行率每降低1%,甲方对乙方增加考核金额1万元,若同步运行率低于92%甲方则按比例核减相应运行费用,甲方核定年脱硫设施非同步计划检修时间15天内免于考核。
6、保证烟囱出口雾滴浓度小于75mg/m3,超过保证值时,甲方考核乙方金额5000元。
7、岗位粉尘浓度每超标一次,考核乙方金额2000元。
8、石灰石仓顶布袋除尘排放浓度每超标一次,考核乙方金额2000元。
9、安全事故赔偿:发生安全事故,按照甲乙双方《外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进行事故赔偿协商处理。
10、污染(事故)纠纷赔偿: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污染纠纷,由乙方承担污染纠纷赔偿;双方共同原因导致发生污染纠纷,按事故双方责任大小,依据国家规定协商解决污染赔偿。
11、火灾损失赔偿:因乙方原因,在乙方作业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接受甲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12、涉及到对乙方的安全、环保、设备、能源、6S等日常管理,甲方依据年度专业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13、二氧化硫的检测,甲方应对现有检测仪器与红外线测量仪器检测数据进行比对,其结果双方确认后作为二氧化硫检测的考核依据。
七、费用计算与支付
1、每年除水电气能源介质外的备品备件、原材料、人工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运营承包费共计750万元,按12个月平均逐月结算运营费,其中脱硫剂消耗基数按1500吨/月报价,累计超出部分由甲方按67元/吨补给乙方。
2、运营费用按月结算,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运营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每月15日前支付上一个月脱硫运营费用,如结算完成并提交甲方财务部门之日起60天内没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申请暂停脱硫系统运行。
3、乙方运营期间使用的合格脱硫剂由甲方的关联单位提供,如其供应价格高于67元/吨,则所增加的采购费用如实结算在相应的运营款中。
4、上述费用均应以银行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款项应按照本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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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帐户、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
5、利息补偿:甲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到应支付的日期起三个月,仍未支付的,应自该款项到期之日(包括该到期日)直至乙方收到该款项之日为止(但不包括收款日),按照每天万分之一计的利率计息,与该款项同时支付;付款中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则不应超过该次付款额的50%。
6、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产,其运营承包费用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八、其他事项
1、争议处理:乙方对考核判定有异议时,于判定下达之日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判定部门提出,并由判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定仲裁。
2、保密: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或技术或其他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合同生效
⑴、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⑵、任何合同条款的修改与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并应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⑶、双方履行完各自承担的义务后,合同终止。 ⑷、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合同争议处理: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任何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提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5、乙方在运营承包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中止双方运营承包合同。 ⑴、脱硫出口连续10天超标排放(在设计工况条件)。 ⑵、设施与烧结机月同步运行率低于80%。
6、本合同一式八份,四份正本,四份副本;甲方执两份正本,两份副本,乙方执两份正本,两份副本。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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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甲方: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
能源环保部签字(盖章):
炼铁厂签字(盖章):
乙方: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或委托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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