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在甲乙双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乙方已取得相关的验收证明后五天内办理工程交接并移交验收证明文件。如乙方不能按合同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专用条款第36.6条的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32.7甲方要求提前使用本工程(包括局部工程),除合同约定外,需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乙方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8全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35天内整理好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料,在收到甲方通知五天内进行工程的检验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可以进行验收或备案则按规定处理)。
32.9乙方应按《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好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的工作。
32.10乙方应协助所有工程分包单位做好工程竣工资料,分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40天内应将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移交乙方,由乙方做好汇总、归档。
32.11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0天内,乙方必须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编制整理竣工资料一式四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竣工图及竣工备案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2.12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须按《 建设工程文件材料整理与档案移交办法》向甲方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后由乙方提交甲方归档并同时提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
32.13乙方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参加和进行中间验收、分部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33条 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结算资料: 33.1.1工程结算书打印稿两份及其电子文件一份,结算书装订内容及顺序为封面、《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编制说明、计费表、分部分项结算书、主要材料用量价格表; 33.1.2工程量计算书打印稿及电子文件一份;
33.1.3工程竣工设计资料(含工程竣工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修改及变更通知书)一套(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33.1.4现场签证单一份(原件、独立编号装订); 33.1.5合同书一份(复印件);
33.1.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一份。 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33.2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160个工作天内核实审定,甲方对乙方上报的结算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结算。 33.3在工程结算时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指令进行施工,或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上述事项不予结算,并视为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33.4若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报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则甲方有权拒收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结算工作延误概由乙方负责。 第34条 质量保修
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条款:
34.1保修内容、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执行。 34.2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期自本工程办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算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协议书执行。
34.3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若乙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履行不充分时,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34.4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26.1的约定执行。
34.5本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甲方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履行不充分时,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保修,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和损失从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且甲方不需提供任何证据,也不需乙方确认。 34.6保修金利率:零。
十、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35条 争议
35.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一方可向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之外的,甲、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35.2.1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5.2.2判决或裁定要求停止施工。 第36条 违约
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条款:
3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尚需补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36.2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应当本着合作精神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尽可能避免损失扩大,能减少损失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减少。因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经济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6.3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逾期第15日起,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按当期应付而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项逾期违约金以合同暂定总价的3%为限。
36.4甲方逾期未能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供应材料,令乙方在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停工待料的,连续三天或逾期累计超过七天的,应给予乙方在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期相应地顺延。 36.5乙方负照管责任的材料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应及时修补或赔偿,并要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而且甲方有权从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将此部分款项扣除。
36.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双方约定的总工期和节点工期完成施工且不收取任何赶工措施费,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十五天及以上,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三十天及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内无条件退场,乙方不得有异议,乙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节点工期延误,但总工期并未延误的,甲方在结算时将因节点工期延误而导致的逾期违约金退回乙方(影响甲方售楼、交楼的除外)。乙方逾期三十天及以上,甲方未解除合同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6.7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迟交楼,因此造成的甲方相应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6.8因隐蔽验收的部位或工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6.9甲方、乙方,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有关规定参加和进行中间验收、分部验收及工程竣工备
案的评定的,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给守约方。
36.10因乙方不能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施工,或经甲方核实乙方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施工,出现偷工减料行为,或因乙方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的监督和指令,或未能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协调配合做好施工工作,或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而影响购房人收楼后的正常使用,所造成的工程修改、返工等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6.11如因乙方原因或因乙方总包管理不当在施工期间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除及时消除影响外,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6.12乙方所承建工程的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经监理单位和质监站认可后移交甲方,且最终应能被城建档案馆接受。若乙方所提交的竣工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质监站备案要求,乙方应及时补充、完善,乙方未能完成此项工作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给甲方,甲方有权在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违约金。
36.13 乙方应与各分包单位积极配合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延误、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核实,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且工期不得顺延。
36.14乙方将不合格材料用于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甲方发现的,除应立即更换合格材料外,按照不合格材料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不得低于3万元,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
36.15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用料、施工规范和甲方的指令严格进行施工,保证质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且对乙方进行处罚,金额为1000元/次。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完毕。
36.16 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返工、修复、拆除、重做等措施,直至工程合格,工期不予顺延。经返工、修复、拆除、重做后仍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聘请其他有能力的公司进行返工、修复、拆除、重做,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6.17在保修期内,若乙方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保修责任,甲方有权从还未支付的保修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或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补齐交付给甲方。 36.18本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属乙方质量责任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返工、修复、拆除、重做等费用,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工程在施工或完工后的使用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任何判决、决定、裁定等法律文书确定应由甲方对该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36.19合同生效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乙方须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10%违约金,且已完成的工程甲方将不予结算,乙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6.20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造价的10%违约金。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按实际已完工程予以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36.21本合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双方一致同意的,甲、乙方有权得到此违约金而不需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
36.22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抵扣,若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天内向甲方付清。 第37条 索赔
37.1甲、乙双方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利。
37.2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约定,甲方将按以下程序向乙方索赔:
37.2.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回复,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出具索赔事项的证明文件。 37.2.2索赔款项将在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37.3乙方向甲方索赔的程序:
37.3.1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 37.3.2乙方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乙方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的索赔意向书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乙方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乙方应容许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7.3.3乙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并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乙方应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后帐目给监理工程师及甲方。
37.3.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索赔最后帐目的14天内,将处理意见书面报呈甲方审批;如果甲方不接受此索赔,将在14天内书面转监理工程师退回乙方。若甲方未及时回复,视为索赔认可。
37.3.5甲、乙双方向对方索赔的事项,均须对方认可。若甲、乙双方对索赔事宜存有争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执行。
十一.其它
第38条 工程分包
按通用条款增加以下条款:
38.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或联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8.2 甲方指定分包的相关约定 38.2.1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承担施工配合及总承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分包方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管理等进行管理,乙方、各专业工程分包方就各专业工程分包方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乙方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他协助,乙方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
38.2.2在乙方有效履行了施工总承包管理义务之前提下,甲方按协议书约定于结算时向乙方支付总承包服务费。
38.2.3对于甲方指定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乙方必须向各专业工程分包方提供以下配合内容:
(1)内业准备阶段
1)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各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应于所承包的专业分包工程开工至少16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报乙方进行审核,乙方接到后须于5天内审核完毕,特殊部位还应报设计单位认可,但乙方的认可不能免除分包施工单位的技术责任。乙方提交给甲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的进场时间与合理工期(最终以乙方项目部发出的进场时间为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管理交底:乙方将于各分包专业工程正式开工3 天以前对各分包施工单位进行管理交底。交底的内容包括总包单位的管理实施方案、总包管理制度以及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消防保卫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等等。
3)专业图纸会审:在专业分包工程正式开工至少16天前,乙方将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进行专业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4)施工准备会:专业分包工程开工一天前,甲方将组织各方参加的专业工程施工准备会。 (2)现场准备服务
在专业分包工程开工五天以前,乙方将根据施工配合要求将现场的施工临时设施提供给分包施工单位使用,包括材料堆放保管、水源、电源、道路、垂直运输等。提供的数量将根据经各方审定批准的专业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 1)预留预埋服务
a、每次浇注混凝土前,乙方须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以确定需要预埋的配件(包括安装等预埋件)、预留的孔洞、槽口等。
b、乙方给各相关单位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预留预埋工作。
c、混凝土浇注后,乙方将组织各相关单位对预留预埋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个别预留预埋尺寸偏差,乙方将分析原因,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补救。 2)现场移交服务
现场移交的原则是先清场后移交,移交应分区进行。在施工场地及其它相关条件已能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工程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考察,认为确已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由甲方通知相关专业工程分包方进场施工。在甲方或委托的监理组织下,乙方应与其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关责任。在某一区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后,乙方把现场全部清理干净并保留所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后将施工现场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乙方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或场地移交时相关事项未予以明确的,一切不利后果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标高及定位线服务
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4)脚手架服务
乙方向各专项及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工地现有的即土建、安装、钢结构施工时搭设钢管式脚手架、爬梯、棚架,并按总计划进度保证其使用时间。 5)垂直运输及外排栅服务
提供现有垂直运输设备及外排栅并协调好各专业工程分包方使用的时间,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设备、外排栅的使用须符合乙方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 6)施工用水、用电服务
各专业工程分包方在进场前,甲方、监理工程师须督促其与乙方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 7)办公场地设施服务 8)修补清理服务
a、用水泥砂浆等材料填实设备、框架及建筑结构之削的缝隙。
b、对已安装的管道,电缆等用水泥砂浆、固定销,螺拴等进行灌浆封堵填实。 c、为预埋的电线管道等批灰,及在批灰上粉刷。 d、进行其他一般所需的修补工作。
e、在工程移交前负责安排将全部工程包括各专项及专业分包工程清理干净。
9)因甲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方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专业工程分包方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则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费用签证另计。 10)垃圾清理服务
38.2.4 除以上所列举的配合内容外,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乙方还须分别向各专业工程分包方提供以下具体配合项目(若甲方将以下项目指定分包的适用以下约定,甲方未分包的项目,则不适用以下关于该项目的约定): (1)煤气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