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2013年4月)

2020-04-15 12:51

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

中国跆拳道协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 录

前言 …………………………………………………………………………………… 2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总则……………………………………………………………………3 适用范围………………………………………………………………3 比赛区…………………………………………………………………4 运动员和教练员………………………………………………………7 体重级别………………………………………………………………10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12 比赛时间………………………………………………………………13 技术会议和抽签………………………………………………………14 称重……………………………………………………………………14 比赛程序………………………………………………………………15 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17 得分……………………………………………………………………19 计分和公布……………………………………………………………20 犯规行为………………………………………………………………22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27 获胜方式………………………………………………………………28 击倒……………………………………………………………………30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30 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33 技术官员 ……………………………………………………………35 即时录像审议…………………………………………………………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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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附录一 附录二

制裁与处罚……………………………………………………………42 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42 附则……………………………………………………………………42 竞赛表格………………………………………………………………43 裁判员标准口令、手势示意图………………………………………45

前 言

竞技跆拳道运动经过40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悉尼、雅典、北京、伦敦4届奥运会的磨练,其竞赛理论、竞赛规则以及裁判方法更加科学、严谨、规范,不仅促进了本项目技战术创新,也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

我国自1994年正式开展跆拳道项目以来,竞赛理论、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经历了“学习引进、适应完善、研究创新”的发展过程,总体的指导思想是力求搭建公平、公正、公开的国内竞赛平台,体现并倡导“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思想。实践证明,坚持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竞赛杠杆作用,能够促使我国的跆拳道运动不断壮大。

为了增强跆拳道比赛的观赏性和公正性,备战国际大赛,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2012年12月26日最新颁布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国内跆拳道竞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跆拳道运动员参与国际大赛竞争的需要,中国跆拳道协会对现行的竞赛规则及解释进行了修订,现正式颁布新的《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原竞赛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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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 2013年4月8日

第一条 总则

一、《跆拳道竞赛规则(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合会(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

二、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

(注释1)

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释2)

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

(注释3)

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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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地区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中国跆协批准。

(解释1)

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1个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

(解释2)

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

第三条 比赛区

比赛场馆至少应有2000个座位,场馆地面面积至少为40 x 60 平方米,能给观众和运动员提供最佳的视觉和听觉效果。场馆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应在10米以上。场馆内照明应在1500至1800勒克斯之间,由场馆顶部直接照射到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为8米×8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的场地,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其它规格的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铺设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台与地面的高度应为0.6-1米,比赛台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度的斜坡(见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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