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我矿档案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规范运行,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方便利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相关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由分管矿领导及各单位负责人所组成的档案管理领导组,是全矿档案工作管理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全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科教中心档案室是矿档案管理领导组进行档案管理的职能机构,承办日常事务,负责对矿属各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日常考核。
第五条 矿办企管负责行政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党办负责党群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计划财务负责会计类档案资料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工程管理部负责基建工程档案资料的日常归档和定期移交;机电管理部负责机电设备类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技术类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负责的职能和业务内容建立相关档案。各单位要设立资料管理组,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设专职或兼职资料管理员。
第三章 建档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
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各单位应建立的档案主要包括:文书档案、实物档案及本单位职能业务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档案是指企业和各个单位(1)荣获上级机关授予的荣誉证书、奖状、锦旗、奖杯、奖牌等;(2)领导人及国内外团体、友人题赠的字画、图片、工艺品等;(3)产品的样品、样册。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建档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档案资料的积累、归档及日常管理、利用工作。
各资料管理组要对所辖范围内的档案及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按时上报汇总清册。各资料管理员要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建档、造册、管理,围绕本单位职能范围建立档案并进行日常管理和利用。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档案的积累、归档
(一)科教中心档案室、各资料管理组和资料管理员对所收集的档案资料,一般按照分类→整理→装订→排列→编号→编目→装盒的顺序依次进行,按“问题”为主组卷。卷册厚度通常为15 mm、20mm,盒的厚度通常为20mm、30mm、40mm。
(二)各资料管理组要将档案资料归档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职责中,资料管理员要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随时归档,认真登记造册。
机电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职责范围内档案资料的积累、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矿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工程档案,由相关资料管理组负责定期向科教中心档案室移交,科教中心档案室要对移交后的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三)归档时间:各资料管理组要按所辖建档内容在次年五月底前向科教中心档案室递交汇总清册。各单位的资料清册应一式两份,递接双方经清点核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矿文书档案要在次年六月底前移交科教中心档案室;矿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计划财务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科教中心档案室;矿基建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科教中心档案室;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经清点核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四)案卷质量:归档文件材料纸张原则上采用A4规格(图纸一律按A4规格手风琴式折叠),书写材料必须为碳素或蓝黑墨水。案卷内凡是有文字或图表的文件材料,均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右下角编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不填写页号。
档案资料的整理必须严格执行档案分类规定,归档资料必须齐全完整,不得有残页、短件现象。
(五)实物档案
1、各资料管理组对所收集的实物档案均要进行拍照建档,方便查询。
2、归档的实物档案必须是原件。各资料管理组在接收
实物档案后,要及时编写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并将编制的档号粘贴在实物的背后或适宜之处。
3、实物档案的档号编制应为: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三级类目—案卷顺序号(每个三级类目要进行大流水排列案卷顺序号,不考虑年度及保管期限特征)。一级类目为特殊载体类用M表示;二级类目号为17;三级类目为下列载体形式依次排列:1、证书,2、奖状,3、锦旗 ,4、奖杯,5、奖牌,6、字画,7、图片,8、其它。
例如:M17〃1-1(表示特殊载体类中的实物档案证书第一本案卷)
在编号时,除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用隔点外,各级类目之间均用“〃”将二者隔开,类目号和案卷顺序号之间用“-”隔开。
4、凡属重要题赠、省级以上表彰的实物档案均要归口保管。行政类移交矿办企管保管,党群类移交党办保管,工会类移交工会办保管。各归口保管部门要在次年五月底前向科教中心档案室递交上年度实物档案清册和实物档案的数码照片。
5、实物档案不得随意外借。相关单位有使用需求时,应向矿档案管理领导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后,由归口保管部门提供实物档案的照片档案,必要时才提供实物档案原件。
第十一条 档案统计工作
档案统计工作内容包括:档案收进、移出、整理、鉴定、
保管数量和状况的登记、档案利用情况的登记及其它专门统计。
对本矿和上级机关临时要求统计的各种数字,各资料管理组要按时报科教中心档案室,以便汇总上报。
第十二条 借(查)阅
(一)凡借(查)阅档案资料者,必须持单位介绍函,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到相关档案室(资料组),经档案室(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借(查)阅,并填写借阅登记表。一般情况下,档案只能在阅览室查阅,若要复印、抄录、借出时,须经相关档案室(组)负责人签字批准。凡查阅内容涉及到矿有关机密时,须经矿档案管理领导组批准后,方可按程序进行。
借阅者必须严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对所借阅档案不得私自涂改、剪贴、勾画、撕损、更不得丢失。若发现有损坏、丢失时,要根据档案价值的大小酌情处理。
(二)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再用需提前办理续借手续。
(三)归还档案时经档案(资料)管理人员验审无误后,可注销借阅手续,并在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上填写利用效果。
第十三条 档案销毁
(一)凡是准备销毁的档案材料,都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一式三份,写出书面报告。
各单位凡准备销毁的档案材料,要由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提出意见,将书面报告和销毁清册报送科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