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试行)
为了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增强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责任感,促进广大教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苏教人〔2009〕24号)和《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师绩效为导向,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基本原则
实施绩效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三)优绩优酬,多劳多得; (四)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五)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三、考核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对师德表现、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职业态度、职业能力、履行职责、工作实绩等四个方面内容。
1.职业态度 主要考核教师的思想素质(指政治思想、教育教学思想等)、师德素养(指
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等)。在考核中要明确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
2.职业能力 主要考核教师的岗位知识(指学识水平、专业知识、业务进修等)、工作能力(指教学能力、科研能力、骨干作用、管理能力等)等方面。
3.履行职责 按照《连云港市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内容,考核教师常规教学工作情况,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量(指教育教学工作量和其它工作量;因班主任发放岗位津贴,工作量不再重复计算)、出勤情况(指出勤、病假、事假、旷职等情况)、教育教学(指德育实施、教学常规、课堂教学、班级管理、班队活动、教育科研、公开教学、课外辅导等)和其他活动。
4.工作实绩 主要考核教师目标完成(指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工作效能等)、学生发展(指综合素质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等)、成果表彰(指综合表彰、教育教学、其他表彰等)等情况。考核教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情况。主要以完成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达到基本教育质量要求和取得的教学成绩为依据。
(二)学校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绩效,根据实际聘任的岗位,对副校级、中层干部等管理人员、教辅、工勤人员的工作折算相应的工作量。主要考核其服务态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具体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切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五、考核办法
(一)县教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作,制定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检查、监督实施过程。
(二)各义务教育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一定数量的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绩效考核实施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三)绩效考核一般由学校按规定的程序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要做到:定性和定量相结合,自评和互评相结合,形成性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相结合。要充分听取年级组、学科组、任教班级学生及社区、学生家长的评价。根据考核细则认真操作,确保考核结果真实、
可信。
(四)考核程序
考核中务必遵循客观、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可以采用教职工自评、教职工互评、学生测评、家长评价、考核小组考评等方式对教职工进行综合测评,也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报县教育局同意后,自主采用其他适当的方式对教职工进行综合测评。 (五)考核结果
考核等级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人数比例一般控制在参加考核教职工总数的15%。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本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及时予以纠正: 1.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并造成严重影响者;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有损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的;
6.从事有偿家教,并经核实的;
7.其它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六)考核反馈
考核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要不断完善教职工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力求全面反映教职工业绩和贡献,努力提高教职工绩效考核的公信力。 (七)考核申诉
教师对绩效考核组织流程、结果等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申诉应给予正面答复。
另外,对病假人员的考核及工资待遇,目前可参照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由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办法,实施绩效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按原标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事假待遇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可由各个单位根据自己单位情况自行确
定,但一定要严格把关慎重操作。
六、结果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全年共发放10个月。
(二)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均指在评聘期内,并在教学一线工作岗位,且作出贡献的骨干教师)、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外,其他各种单项津贴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发放。 (四)获绩效考核优秀、合格等次的教师,分别按1.2、1的考核权重计算该年度应享受的实际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获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师,原则上不享受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的基础性岗位津贴。
七、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负责本校教师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工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须报县教育局备案。 (三)各校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师思想工作,引导教师正确对待绩效考核工作。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2009年度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材料(二)
一、正常工作量以外发放项目
1、班主任津贴(副校长、中层干部挂靠班主任):120元/月 2、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若兼职只计一项):20元/月 3、年级组长:20元/月
4、班主任(及组织该项工作的相关领导、教师)跟早操、晚送寝、组织课外活动(指住校生下午最后一节课的活动):2元/项次 5、任课教师看班辅导补助:2元/节
6、期末教学绩效考核设一、二、三等奖(获奖面为学科教师的二分之一):分别为100、80、50元。
7、除上级指标性表彰以外的教育教学、教科研表彰奖励:上限为80元 8、夜间值班:20元/夜;假期值班:20元/天 9、超课时:4元/节
10、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奖励:30元/月(每年按10个月计算) 二、其他处罚项目
1、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依据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2、法定以外的事假扣发30元/天、病假20元/天、旷职40元/天、迟到或早退5元/次、旷例会10元/次、集体活动(如期中期末监考、运动会等)缺席酌情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