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档案(2)

2020-04-15 13:43

哪些部门可办理人事代理业务?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事代理工作。

山东省 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了推进人事代理工作的开展,规范人事代理行为,完善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 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 承办人事代理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 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 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

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 有关人事事宜。?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服务机构出具委托人事代理申请书。属单位委托的,还须出具单位营业 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等材料;属个人委托的,还须出具身份证,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用、解聘、辞职、辞退 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人事代理实行合同制。经审查同意承办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要与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 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人事代理合同的签订、变更、 终止或合同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的内容是:?

(一)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和人才基本素质测评,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

(二)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三)协助委托单位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收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 协助办理人才流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四)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和资格考 评、晋升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五)负责代管人事档案人员的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调 整;?

(六)办理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人员的就业推荐工作;?

(七)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八)代办社会保险;?

(九)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交办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其它人事代理业务。?

第 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 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

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 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 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委托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委托单位须在十五日内书 面向人才服务机构备案。如需办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单位要定期向人才服务 机构通报人事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定期对聘用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考核,每年底形成书面考核材料送人才服务机构归档备 查。?

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委托单位要及时进行考核。经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委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由人才服务机构办 理转正定级手续。?

第十三条在人事代理工作中,人才服务机构要正确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维护委托单位和人才的合法权益,并对委托 单位执行人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 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 编制分为地方编制和军队编制。

先说地方编制。地方编制分为三种: 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

一、行政编制就是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包括公务员编制和工勤编制(机关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人)。行 政编制的人员是由国家全额负担工资和相关待遇的。福利和保障都比较好,退休

后享受退休金,退休金和在职人员的差别大约是10-20%。

二、 事业编制,又分为以下几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一般是 行政执法单位使用的,广义上说也是公务员,其管理和待遇和公务员完全一样,两者可以互相转换。我们所说的公务员考试值得就是报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虽然也是国家负担其工资待遇。但是其工资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公务员不同,是按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算方法计 算的。这部分人员也不能调任为公务员/参公人员。退休后,一般是进入社会保障领取养老保险,工资可能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差额事业编制,则是国家负担一部分工资,另一部分由单位自己解决。一般来说这类单位有一 定的创收能力,同时又承担一定的公益性任务,医院一般是这一类。

自收自支得事业编制,一般是报社、广播电视之类的事业单 位,实际上已经是企业化管理。 那么医院的正式编制 人员、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制人员和合同制人员是什么什么概念呢? 首先,所谓正式编制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楚。我 们一般成为正式编制人员指的是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以前的老职工,这部分人员的人事关系都由单位管理。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以后,为了推行人员聘用制,要求医院将 新录用占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都要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实际上是为了把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老职工和新录用人员要和单位签协议。所以这两种人员实际都是占单位 编制的正式职工。他们的人数总和不得高于医院的核定总编制。这两部分人员都是正式的国家干部,国家或多或少会负担部分工资。医院如果经营不善倒闭了,这些 人员是可以要求国家安排工作、负担生活的。

随后,由于医院的扩张,编制没有相应增加,就出现了所谓聘用制人员。这类人员实际上是在医院编制总数以 外的人员,类似于很多在企业工作的人员的状态。他们和前面说的新录用占编人员一样,也实行人事代理,即把档案放在人才中心,和医院签订协议,但是不占有医 院正式编制,也就不是医院的正式职工,国家不负担其工资,医院出现经营困难或者倒闭后,这部分人员无权要求国家安置,而是靠失业保险救济。 合同制和聘用制人员差别不大,一般是在后勤辅助岗位。

三、企业编制 指的是在公有制企业工作正式工作人员的编制。实际上随着国企的改制,这类编制的管理已经很松了。其含金量也大大下降,一般来说只在企业内部有效。 一 旦离开企业,依然是一个社会人。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医院一般是企业编制。

军队编制

军队编制分为军人编制、军队职 工编制、聘用制人员/非现役文职编制。

对于战友们来说军人编制就是军官和文职干部。军官一般是指挥、管理和基层技术岗位。文职干部一般是后勤辅助 和技术岗位。军官和文职从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文职干部不受军衔而是实行文职级别,其与军衔一一对应。

有人说在军队文职干部不如军官有地位。 实际上没有把事情说清楚,因为文职干部一般是技术干部,而不像军官一般是管理岗位,因此说话没有军官好使。但是在军队医院,一个技术骨干还是能吃得开的。

军 队职工则是指的没有军籍,但是在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事关系在军队,由军队全面负责其待遇,一般是在干休所、修理所、招待所等单位,部队医院很少配有 这部分人员。地方一把不干预。但是随着非现役文职的出现,军队职工会越来越少。今后这部分单位也会

逐渐实行非现役文职制度。

聘用制人员/非现役文 职编制则是军队员额以外的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在地方人才中心,管理和待遇上参照地方事业干部。军费开支中原来是没有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的,随着非现役文职制 度的实行,原来配备军队职工的单位新录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经费开支也会纳入军费中。但是军队医院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依然由医院负担。 大致情况就是这 样。欢迎大家讨论

关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注:2000年浙江地方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人薪[2000]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 的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第十条“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 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的规定,现就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 毕业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机关、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已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该学位的 规定学制时间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提前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攻读学位的实际时间计算;延期获得学位的,按该学位的规定 学制时间计算。计算工龄的起始之月,正常入学的,统一按入学当年的9月1日(春季按2月1日)起计算;非正常入学,按实际开学之月起计算。

三、获得学位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按被单位正式录用报到之日算起。

四、现已离退休的人员,其获得学位的规定学制 时间也可计算工龄。

五、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的配偶,因出国陪读或探亲未及时返回而被作自动离职处理,现随留学人员回国参加 工作的,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在出国陪读或探亲期间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制时间也可计算为 连续工龄。

六、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参加工作后再获得硕士学位的,其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学制时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七、获得学位后增加的工龄,填写表格时需在备注栏中注明。

八、获得学位后增加的工龄,以及由于工龄变动需要处 理工资和退休费的,省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于工龄变动需要调整缴费年限及养老金待遇的,需经省劳动保障部门 审批;各市、县(市、区)如何审批,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省管干部由省组织部审批。

九、本规定从 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文职人员聘用工作相关政策

一、文职人员的性质地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 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 包括: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 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鉴于文职人员既不像政府公务员从事公 共事务管理,也不像外军文官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因而《条例》未将文职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二、文职人员和文职干部的区别

文职人员是 军队聘用体制下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属于社会流动人才,没有干部身份。文职干部是军队任命体制下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 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三、文职人员的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

《条例》规定,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 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初、中、高三个等 级,非专业技术岗位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至二级职员五个等级。我院编制文职人员岗位为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护理、医技、药剂,会计四类,主要以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为主。 四、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

文职人员的招聘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者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即:只要符合 聘用岗位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的社会人才,都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应聘。

本院聘用制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也可应聘,如被聘用,需先解 除原聘用合同。

下列人员不作为招聘对象:成人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毕业生、普通高校本科以下(含本科)的委培生和“招生并轨”改革前的自费生,以及相 对独立的二级学院毕业生、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本科(含本科)以下毕业生;军队退出现役的干部。

现役干部不能聘为文职人员,主要是因为现役干部与 文职人员的不同身份性质所致。现役干部不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 用制管理,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如果把现役干部改聘为文职人员,他们的干部身份保留、职务安排和政治生活待遇等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解聘后更难以到 社会自谋职业,也无法再按国家退役干部政策进行安置。为对他们负责,避免产生社会遗留问题,总部确定,对减编岗位和其他岗位的现役干部,还是按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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