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

2022-02-27 13:32

第十九条 企业、 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工会有权要求纠

正,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 决定的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一、 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落实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 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 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 如学校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 有些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在继续探索。 总之, 依照法律、 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 事业单位, 就必须实行民主管理。 对企业、 事业单位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单位, 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 以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对国有和集体企业、 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 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要求纠正。 工会提出意见的范围,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违反了职代会决议, 求予以纠正; 对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要求予以处理。

二、 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 决定的事项,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这一规定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 目的是要强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 虽然国家的法律、 法规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 明确的规定, 规定了 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的领导人, 无视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少数人说了算, 践踏职工的民主权利。 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重申了有关规定, 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 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 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在实行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中作用的规定。

一、 本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 应为职工提供帮助、 指导。 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用以确定双方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签订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各项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 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等项权利的实现。 工会帮助、 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便于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的贯彻执行。 使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更加符合劳动法律、 法规, 有利于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到许多法律、 法规的问题, 工会较职工更熟悉这些法律、 法规, 因此, 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 需要工会对职工提供帮助、 指导。 这些帮助和指导主要是对职工做一些宣传解释工作, 教育职工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什么是合法的, 什么是违法的, 在劳动合同中有什么权利, 应履行什么义务, 怎样正确履行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生合同纠纷后怎么办等问题, 使职工依法正确签订劳动合同, 避免盲目签订、 事后反悔等现象发生, 便于劳动合同的正确履行,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生效程序。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 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协调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之间带有共性的劳动关系,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提高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同时, 集体合同把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各自的义务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 使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共担风险、 共负责任、 共享利益, 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 促进生产发展, 为企业的兴旺发达提供了可靠保障。 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等事项。 集体合同草案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修改后, 工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没有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 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目的, 是因为集体合同的一方是职工, 而不是工会, 应当经职工审查、 讨论通过。 工会只是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签订集体合同的, 同时也可以为以后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集体合同草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 由工会基层委员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 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或经营者签署。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 上级工会可以给予指导和帮助, 这一规定对保证集体合同签订的合法、 规范, 减少纠纷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 这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关于发生集体合同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 这一规定在劳动法中已经作出了规定。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 首先双方应当尽量协商, 在双方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这是化解矛盾最好的方式。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 工会和企业中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都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 工会法这次修改, 对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 增加了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的是“仲裁前置”的法律制度, 即如发生劳动争议, 必须通过仲裁机构仲裁后, 才可以提起诉讼。 在实际中, 有些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或者其他原因不予受理, 这样就使法律救济手段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老百姓“告状无门”, 影响社会安定。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工会法对劳动法中解决集体合同争议的程序作了补充, 即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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