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锦煤电有限公司障碍异常未遂管理规定
第一章 规范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障碍异常未隧管理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障碍异常未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发(2000)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GB 26860-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6164.1-201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第四条 四不放过 :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 不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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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造成财产损失及环境危害的,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受到影响或中断的一个或一系列意外事件。本标准中的不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障碍(含机组非计划停运)、异常、未遂、违章。
第六条 安全问责制:
指企业各级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秩序,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相关问题向上一级说清楚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四章 职责
第七条 安监环保部职责
(一)是不安全事件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公司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原因分析、定性、责任的分析及通报编制、下发、统计、上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对上级公司下发的不安全事件的学习、教训吸取等工作;
(三)负责人身、火灾、一类障碍、涉及两个部门的二类障碍、异常、违章等不安全事件的组织调查、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综合行政部职责
(一)负责组织交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交通不安全事件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出具调查分析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环保部;
(三)参与公司其余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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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人身不安全事件,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工伤事故。
第九条 工会职责
(一)负责配合对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 (二)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于人身不安全事件,参与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条 其余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发生的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违章等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向安监环保部提供本部门相关资料、原因分析情况等;
(三)负责防范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对本部门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将四不放过分析报安监环保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活动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不安全事件及时报告
(一)发生机组一类障碍后,公司有关负责人员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通过电话(含短信)向集团公司相应对口负责人汇报。
(二)发生不安全事件后,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当值值长立即向生产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发电运行部、安监环保部负责人汇报。
(三)发生一类障碍后所涉及部门(项目部)在不安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根据分工范围,写出即时书面汇报。所有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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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件书面汇报向安监环保部报告。
(四)即时书面汇报包括内容 1.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不安全事件发生的简要经过、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
3.不安全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正在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不安全事件分析与管理
(一)发生一类障碍后,安监环保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所涉及部门(项目部)在不安全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报告,并报安监环保部,安监环保部核查后,上报上级公司。
(二)分析报告包括内容 1. 一类障碍发生的简要经过; 2. 一类障碍发生原因分析; 3.现场处理情况; 4.暴露问题; 5.防范措施; 6.处理决定; 7.相关附件。
(三)发生二类障碍后,由所在部门组织调查,在交班后组织当当班人员进行调查分析,5日内由部门安全员向安监环保部上报故障原始报告表,涉及两个部门的各自分别向安监环保部上报故障原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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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人员过失发生的二类障碍,有关当事人或设备专责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材料,发电部专业负责人或值长在交班后组织调查分析会。
(五)异常、未遂发生后由班(值)长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公司安监环保部统计;对性质严重的或涉及两个生产班组(专业)的由部门或公司安监环保部组织调查分析。异常、未遂发生后有关当事人或设备专责人要及时写出书面材料,由班组或专业安全员及时登记在班组或专业安全台帐上。
(六) 设备发生异常或现场存在装置性违章的责任划分涉及到两个班组或两个专业,由发电部或生产技术部认定责任专业;涉及到运行、检修两大系统的发电部、生产技术部(或燃料管理部)各统计一次。
(七)异常、未遂、差错、违章应纳入专业(班组)的安全考核指标,对发生严重异常、未遂、差错未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公司要对责任部门或单位加重处理。
(八)发生不安全事件后,下级要对上级说清楚,并有书面材料报送安监环保部备案。
(九)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安监环保部一周内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四不放过”处理单》等资料上报上级备案。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方法: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考核奖励内容: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标准》进行考核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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