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简述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第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名称;第二,制定章程,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第三,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第四,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第五,有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第六,其他。
4、简述企业设立的效力:第一,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第二,取得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第三,企业能够并且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一旦设立,就要按照法律要求管理企业,从事经营,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责任。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第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比较简单,管理方式灵活;第五,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投资人与企业本身在人格上没有完全独立。
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并且只能是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7、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情形:第一,投资人决定解散;第二,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第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第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第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三,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第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简述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规则:第一,由合伙人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第二,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第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决分配。
10、简述入伙的条件和效力:(1)条件:新合伙人入伙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效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简述协议退伙的情形:第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第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第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企业法 名词解释 简答2015.年最新
12、简述当然退伙的情形:第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第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第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执照、勒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第四,法定或约定合伙人必须有相应资格而该资格丧失;第五,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六,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转为有限合伙人,若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应当退伙。
13、简述除名退伙的情形:第一,为履行出资义务;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14、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第一,合伙人责任承担的混合性。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合伙人数与资格的限定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2到50人设立,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第三,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同时也不得以劳务出资。 15、简述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鼓励条件:第一,技术先进,能够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材料;第二,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第三,能培训中方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2)禁止条件:第一,有损中国主权;第二,违背中国法律;第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四,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第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损害一方权益的。
16、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特征:第一,合营主体为中外双方,其中中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外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企业的性质为股权式企业,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出资额的大小为依据;第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17、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第一,货币出资;第二,实物出资,对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的,应符合:
(1)为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3)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时间或性能赶不上;第三,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对外国合营者以该项目出资的,应符合:(1)技术先进且为生产所必需,(2)价格公平合理;第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18、简述中外合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一,一次缴清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分期出资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第一期出资,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第二,合营各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交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第三,合营各方交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的,工商部门可要求其在1个月内缴清,否则,撤销原批准证书;第四,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1个月内交付出资,逾期仍未交付的,视同放弃合营权利。
19、简述中外合作企业的特征:第一,合作主体为中外双方,其中中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外方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二,企业的性质为契约式企业,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契约的约定为依据;第三,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第四,合作企业是中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法规的保护。
20、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企业;第二,组织形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第三,管理机构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管理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既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采用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第三人管理;第四,成本回收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