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委竣工20015-2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2)

2021-09-24 15:40

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

有下列文件:

(一)规划许可文件;

(二)施工许可文件;

(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四)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五)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

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

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

当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

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

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工程质

量竣工验收可以单位工程为最小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环

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建设工

程方可交付使用。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

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北京市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 对于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工程

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新建

物业项目交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

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查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聘请

第三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确认意见。

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单位未按照《新建物业项目交

接查验标准》(DB11/T774)进行项目交接查验或者未办理

交接手续就交付使用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房屋行

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

行之日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记录(样本)

2.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表(样本)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2:

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址 建 设 规 模 规划许可证编号 开 工 时 间 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位 名 称 合同价格 施工许可文件编号 工程竣工日期 项 目 负 责 人 万元

本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所需文件已齐备,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报送时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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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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