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要注重数据质量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对数据填报质量不高的信托公司要加强督促和指导。
四、在加强对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等专项业务风险检测的基础上,各银监局要重视信托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对集合信托项目和银信合作信托项目,各银监局应在项目到期前两个月介入,督促信托公司做好兑付风险的信托项目,应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并专项报告银监会 各银监局要充分认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工作,认真履责。银监会将加大监督问责力度,对监督不力,工作失职的,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监管责任。
请个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信托公司。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2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经济下行风险,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
[2009]3号)精神,现就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审计、合规和风险管理
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业绩和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
(三)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最近一年监管评级3C级(含以上)。
(五)货币性资产充足,能够承担潜在的赔偿责任。
(六)具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所需的专业团队和相应的约束与激
励机制。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人员应达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七)具有能支持股权投资业务的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及管理信息系统。
(八)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其
固有财产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投资业务,不包括以固有资产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投资于金融类公司股权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信托公司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提出资格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股权投资业务的内部审计、合规和
风险管理机制的评估报告。
(三)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