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交移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部支付工程款: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单,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 5 %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向 成都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成都市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约定
14.1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条款
第十七条:报价表
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