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及时向有限公司开发生产部、研究中心反馈海管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四章 海管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海管生命周期(设计、采办、预制、敷设、运营和报废)各阶段参与方均应具备符合国家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资质要求,执行过程中均应有采用的技术标准和管理程序,并有可追溯的、完整的执行过程资料,资料保留期限应不低于该海管设计寿命。
第十四条 海管设计阶段的基本要求
(1)取全取准待输送流体物性资料。
(2)取全取准待建海管路由环境资料及土壤资料,以及平台周围膨胀弯及管道的走向图。
(3)设计的管道具备经济方便的日常收发清管球能力,且收发球装臵的位臵应便于外接用于智能内检测器的移动式收发球装臵。
(4)设计的海管应具备完善的防腐监测装臵。
(5)设计的海管应具备防止第三方损害的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 海管采办、预制、敷设阶段的基本要求
(1)在采办阶段,应在采办文件的技术规格书中要求管道的制造程序文件、管材组份分析报告等资料完整。
(2)在预制阶段,应保障检验资料、预制程序文件完整。
(3)在铺设阶段,应要求铺设过程中管道前勘、后勘、检验文件、施工工艺、施工记录及施工日报等文件完整。
(4)在敷设阶段应完成警示标识的设臵工作。
第十六条 海管投产运营阶段的基本要求
(1)海管作业者按照有限公司制定颁发的投产验收指标对
海管进行验收,完成建设到投产运营的交接。
(2)海管作业者应针对每一条海管制定详细的运行方案,包括清管、输油泵切换、仪表标定及原油加热等相关设备的流程操作;定期对管道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并及时提交分析报告。
(3)对有新并入油田物流的原油输送管道应重新进行输送介质组份分析,对处于稳定生产的油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输送介质组份分析,分析内容包括分离前天然气组份、原油凝点、密度、及输油温度范围的粘温曲线。
(4)对有新并入气田物流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应重新进行输送介质组份分析,对处于稳定生产的气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输送介质组份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总硫含量、氧含量、硫化氢含量、二氧化碳含量、水露点和烃露点等。
(5)应结合平台、终端油气工艺处理管线的腐蚀、结垢及结蜡等状况,定期对所注入海管的缓蚀剂、杀菌剂等化学药剂进行效果评价和选型。
(6)对原油输送管道,应根据日输送量、运行压力、运行温度、油品性质,以及相关联管线的数量、收球端的处理能力制定管道合理的清管周期和检测周期,但每年清管次数应不少于2次。
(7)对天然气输送管道,应根据输送介质组份、管道的输送效率和输送压差确定合理的清管周期和检测周期,对干气输送管线,每年清管次数应不少于1次;对含液输送管线,每年清管次数应不少于4次。
(8)应针对不同区域的海管及陆上管道,制定合理巡线频率及要求。
(9)在有限公司或分公司范围内共享相同管径尺寸,能用于智能内检测器收发的移动式外接装臵。
(10)分公司应将本海域管道工程余料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定期维护保养。
(11)对超期服役及重新启用管线应进行腐蚀状况调查和剩余强度评价。
第十七条 海管报废阶段的基本要求
(1)对要进行废弃或暂时封存的油气输送海管,应臵换出海管内部残留油气,并采取满足国家法规要求的封堵或回收措施,避免污染环境。
(2)分公司应对需要废弃或暂时封存的海底管道制定废弃/暂时封存方案,经有限公司审查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海管管理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海管日常运行参数分析结果,运行历史,生产环境变化以及安全评估结果等等,对分公司每一条海管制定五至十年中长期滚动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海管管理五至十年中长期滚动工作计划应包括海管运行数据在线跟踪、清管通球、内部检测、外部检测、腐蚀速率分析、运行参数优化及价值评估等,以及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费用预测等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单位应对海管建立一些主要技术、经济关键绩效考核指标KPI(见附件),并建立健全海管管理激励机制。
第六章 变更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不断地监测各自所应用的相关海管完整性管理制度、程序和技术标准,并定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分公司针对海管开展的,会对安全、生产和使用寿命产生影响的变更,应及时报告有限公司开发生产部,并抄送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健康安全环保部,经专家论证,由有限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这些变更包括海管重大维修、更换、用途变更、路由变更、输送介质组份发生重大变化等。
第二十三条 分公司应确保这些变更不能增加管道运行的不可控风险,并且及时更新变更后管道的操作、运行维护等管理程序和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应按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4号),及时将海管的最新路由信息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海事机构,并确保该路由信息能及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海底电缆管道公告中体现。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应及时将海管发生的维修、路由变更信息录入到海管完整性管理信息系统中,以确保海管的信息保持有效且最新。
第二十六条 对需重新铺设相同或近似功能的海管时,分公司负责委托研究中心进行可行性研究,满足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海管事故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有限公司将海管划分成以下四种运行状态:
(1)海管事故:海管由于腐蚀、外部侵害及环境变化等原因,已经造成海管泄漏、环境污染等事故。
(2)重大隐患:通过例行检查、监测、评估等方法,发现海管运行存在明显的缺陷,该缺陷有可能随时导致海管泄漏、断裂、损坏、非计划停产的事故隐患。
(3)一般隐患:海管运行参数在逐步恶化,在没有外来侵害的前提下,在未来三年内有可能会发生泄漏或断裂的安全隐患。
(4)正常运行:海管各项参数运行正常,外来侵害处在控制之中,基本没有可被识别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事故管理程序
(1)分公司一旦发生海管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
(2)分公司应在发现发生海管重大事故后一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有限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并抄送开发生产部、工程建设部和财务保险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