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2)

2021-09-24 16:46

本次交易中分立企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以其自身股份向原

东北高速股东支付股份,可以满足股份支付超过85%的条件。 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股份的主要股东也承诺在12个月内

不会转让股份 。

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

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东北高速的股

东没有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

股份。

从上述分析看来,本次交易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主要是因为东北高速的股东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按照持股比例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份,但是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相互置换股份是有其特定背景的,此次分立主要是因为东北高速内部股东的不合,如果分离后仍然交叉持股,那么将导致此次分立没有取得预先的效果。从宏观层面上看,分立后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仍然通过持股方式获取东北高速的资产产生的收益,不过是获取收益的资产各有所侧重不同而已。因此,从宏观上看,还是符合“权益的连续性原则”的。

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可以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从税法静态的角度看,此次分立难以满足59号文中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条件,但是从宏观上来看是能够满足的。因此,东北高速的此次分立,存在税务上的不确定性,若是发生税务争议,应该通过有关的渠道反映企业的涉税诉求,争取维护企业的税收利益。

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刚刚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新设分立,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规定,东北高速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无需就其受让东北高速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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