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2006)后续文件汇编 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 ( )后续文件汇编序号 1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 的通知 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 的通知 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 的通知 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 的通知 专家工作组意见 1 专家工作组意见 2 专家工作组意见 3 关于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 子公司投资会计处理的复函 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 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 上市公司 2008 年报工作中应注意的 会计问题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 市企业做好 2009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文号 财会[2007]14 号 发文日期 2007-11-16
2
财政部
财会[2008]11 号
2008-8-7
3
财政部
财会[2009]8 号
2009-6-11
4 5 6 7 8 9 10 11
财政部 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准则委员会 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政部 财政部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财政部
财会[2010]15 号
2010-7-14 2007-2-1 2007-4-30 2008-1-21
财会便[2009] 14 号 财会便[2009]17 号 上市公司参考 2009 年第 2 期 财会函[2008]60 号 财会[2009]16 号
2009-2-27 2009-3-13 2009-3-13 2008-12-26
12
财政部
2009-12-31
13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 非上市企业做好 2010 年年报工作的 通知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 题解答》 [2009 年第 1 期]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 解答 2010 年第一期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 解答 2011 年第一期 对“会计问题征询函-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复函
财政部
会计部函[2010] 25 号 会计部函[2009] 48 号 会计部函[2009] 60 号
2010-12-28
14 15 16 17 18
证监会会计部 证监会会计部 证监会会计部 证监会会计部 证监会会计部
2009-2-17 2009-2-17 2010-6-23 2011-2-24
会计问题答复函 [2008]8 号
2008-3-24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财会[2007]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现已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财政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一、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是否要进一步复核?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如何调整?
答:企业在编制首份年报时,应当对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复核,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原同时按照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
二、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三、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二)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2.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在满足何种条件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答:企业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性工具,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二)该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非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只能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