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单项工程设计标准有变更及新增加的工程,应有单体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预算表、单价分析表;
(7)土方工程变化的应有土方调配图和土方工程量计算表; (8)变更图纸编制应规范。 5. 审查变更方案合理性和可行性。
(1)申请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对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
(2)综合对比分析变更前后的设计方案,看变更后的单体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切合实际,与其他工程关联性是否更科学,更便于项目实施;
(3)各项变化是否逻辑一致、数据是否准确,即变更后的总体布局应合理,各级沟渠和道路之间的相互关系与配套关系要合理,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增减与投资预算调整逻辑应一致;
(4)对新增耕地变化分析要全面、合理,要有新增耕地计算过程,特别注意以减少田坎、坑塘面积来增加耕地面积的合理性分析;
(5)对灌溉水源、取水方式调整和坑塘、排涝沟减少或灌溉泵站规模降低较大的项目,均需重新进行水资源平衡分析;
(6)土方增加量达20%或绝对量达2万方以上的,应有土方量
计算过程和土方调配图,土方量计算过程是否科学,是否分析客土来源与质量;
(7)排涝沟、灌溉渠、水塘、机井、配套构筑物、田间道路(田间支道、田间道、生产路)、防护林株数、设备等变化量达10%以上的和泵站座数变化的均需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8)分析沟、路、渠的变更是否充分利用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布置,增加的沟、路、渠要求有纵、横断面图,断面图设计合理;
(9)对项目区耕地增加旋耕工作的,旋耕的面积应合理; (10)变更后预算编制采用的定额标准是否与变更前一致,工程单价是否合理;
(11)变更工程资金增减渠道分析是否合理,提供设备价格依据或来源是否可信;
(12)对批准的项目预算文件所确定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一般不得有较大调整(有合同的,以合同为准);
(13)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对原权属调整方案的补充、说明是否正确。
6. 审查数据的准确性。
(1)土地利用结构计算是否准确;
(2)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注意合计值是否正确; ((3)投资预算计算是否准确,注意合计值是否正确。 7. 审查图文表数据一致性。
(1)文本中说明的原项目主要建设指标和工程内容等项目基本情况必须与原规划设计与预算一致;
(2)设计变更中未变更的内容必须与原规划设计与预算一致; (3)变更方案中文、图、表中主要建设指标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投资预算等有关数据必须前后一致,文、图、表相符。
(三)变更报件审查结论
1. 材料齐全、规范、完整,变更理由充分、事实清楚,主要数据前后完全一致、其他数据基本一致,则予以通过。
2. 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善、主要数据前后不一致,建议补报相关材料,进一步完善报件内容。
3.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件:
(1)不是因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文物保护、地质影响、自然灾害等致使项目区范围调整的;
(2)新增耕地率降低幅度较大且下降理由不清的;
(3)项目变更后工程总体布局发生重大调整且原因不明确的。
五、注意事项
1. 不得借变更之名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套取工程施工费获取利益,不得采取化整为零或肢解的方式规避审批。
2.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变更,严禁先实施后报批。 3.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其预算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其预算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4.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
5. 原则上一个项目省厅或市局(省直管县)只批准一次项目变更,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附表 1
安徽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计划与预算批复文号
原批准计划
项目建设规模(公顷)
变更后计划 原批准中心点坐
标/面积 变更后中心点坐
标/面积 原批准计划
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变更后计划
项目投资预算(万元)
原批准计划 变更后计划
变更原因及内容:
(简述项目变更主要原因和主要变更申请内容)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调整的建设位置/范围(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