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2)

2021-09-24 20:24

对于“契约”观。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

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认为,靠“和解”、“调解”等办法,可以了结大怨,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这样一来,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的彻底的得到解决了。 老子继承和发展了“圣人”这个思想。故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认为,“德”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等这些强制性东西。同时,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而这种以“契约”精神来办事的人都是与心怀“善”心的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老子看来,正因为“契约”是靠双方的“约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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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契约”来实现的。故形成了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即认为,原木可以分开做成各种各样的器具,但它们都不失“木”的本性,圣人就是据此道理去进行管理,所以最好的管理是不伤害万物的本性。就表现如此。

可见,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与先前圣人的契约“调解”的思想泾渭分明。所以,正是老子的“无为而治”观、“善恶”观,和“契约”观决定了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而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与“愚民”政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并对“智者”给予了深刻批判,故是批判继承先前圣人的“德政”思想的结晶;它以“契约”管理为根本,表现出了“重契抑法”、“以契彰德”,和“以德报怨”、“以德服人”的本质。不难看出,特别是老子“契约管理社会”的思想,无疑的,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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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方面,在“契约”的范围内,契约双方的责、权、利明确。由此,凡是那些超越了契约范围的欲望和追求,是被社会所反对的。正是如此,可以实现如老子所说的“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的思想,从而使人们保持淳朴的本色,这就是:“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而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在“契约”的范围内,人们有了一定的“自由”、“自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能调动起人们发展生产、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社会发展。这样一来,老子的“契约管理社会”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愚民”的问题。

而且,“契约”的制订,体现出了“对等”和“公平”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并且,可以形成社会的有效“民主”监督。在老子看来,“法”,毕竟是统治者,或者极少数人通过自上而下制定出来的,法的解释权在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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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下,故“法”带来的利益只有解释者自己才知道。而它远远没有“契约”,即与老百姓直接见面的“约定”来得清楚和明白。并且,“契约”的制定是自下而上的,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易于老百姓监督。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老百姓就敢于说“不”。这样,社会的发展就可以体现出百姓的意志。

那么,老子的“德治”政治如何才能得以实现呢?在老子看来,要实现“德治”,就必须在树立“善恶”观,和实行“契约”管理的基础上,特别要做到“无为而治”。老子认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就正如老子所说,一方面,在契约管理上,要做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另一方面,在法制管理上,要做到避免“法令滋张”,避免“盗贼多有”。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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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就“契约管理”来说。对于老子的“绝圣弃智”。其中的“绝圣”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先前“圣人”采取的“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无为而治”的“愚民”政治;而其中的“弃智”又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奸滑、奸佞之徒出于“唯我”、“唯私”的“坑民”政治。对此,老子明确指出:“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老子认为,“圣”、“智”寓于百姓之中,只有被百姓认同的“圣”、“智”,方才能够视为“圣”、“智”。故那些统治者自诩为“圣”、“智”的结果,其必然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唯我独尊,就会对百姓指手划脚,肆意伐挞,就会搞“愚民”或者“坑民”政治,就不可能做到顺从百姓的意愿,就不可能做到顺应民心。

因此,“愚”和“智”都是被老子唾弃的。而杜绝“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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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智”的根本办法,就是“契约”管理。故老子提出“绝圣弃智”,就在于要做到“有德司契”。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利百倍”。即可以使百姓的力量得到极大的发挥。从而体现出了老子深刻的民主思想。 对于老子的“绝仁弃义”。在老子看来,“仁”、“义”的出现已为不祥之兆。故云:“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而杜绝“仁”、“义”出现的根本办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复孝慈”。即,使人们保持淳朴的本色,体现出孝敬、和善的美德。

对于老子的“绝巧弃利”。其中的“巧”,是与“智”的意思基本一致的。故这里的“巧”,则指的就是“钻营”,即靠不正当的手段获利、营生。“绝巧”就是要杜绝这种不正当的“钻营”;其中的“利”,则指的就是“利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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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欲”。“弃利”就是要杜绝利诱和贪欲。在老子看来,“绝巧弃利”的根本办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并认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盗贼无有”。即,防微杜渐,从根本上消除盗贼滋生的土壤。

可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三者,都是老子“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换一句话来说,只有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约”管理,就能够做到“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而实现“民利百倍”、“民复孝慈”、“盗贼无有”。正是如此,老子强调说:“此三者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绝学无忧”。即认为,在杜绝了先前圣人“无为而治”的“愚民”和“智者”的“坑民”弊端之后,便可以恢复人们纯真、淳朴的思想品质,私心就会大大减少,私欲就会大大减轻,人们都依据“契约”的精神在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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