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甲方办理票据池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
业务协议
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因以下情况导致甲方的票据池业务申请未成功受理或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提交票据池业务申请;
2.其他非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情况。
第十七条 票据池授信额度管理
1、甲方办理增值业务并以办理增值业务票据整体为质押。甲方办理增值业务项下表内外资产业务必须拥有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的核定标准如下:
乙方对票据池中增值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加总,汇总金额为票据管理额度。 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管理额度×90%
可用额度=票面管理额度×90%-∑已发生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
2、甲方使用授信额度办理表内外授信业务的申请应在上述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提交给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有效期届满时未被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
3、授信额度为可循环额度。甲方占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额度余额)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票据池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限内,甲方对已完全清偿的授信额度(指已完全清偿与该额度有关的银行全部债权)可再次申请使用。
4、计算各笔授信业务的授信本金额时,贷款等融资类业务按融资本金额计算,票据承兑、贴现等票据业务按票面金额计算,保函、开立信用证等信用支持类业务按担保金额/开证金额等名义本金金额计算等。上述计算方式不作为确定银行债权数额的准确依据,乙方在各具体业务下的债权仍依照具体业务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确定。
5、甲方发生首笔占用授信额度的具体业务之后直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前,应始终保持票据管理额度×90%≥已发生但尚未结清业务下的授信本金余额。若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票据管理额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银行应补充质押符合约定条件的票据以提高票据管理额度,使得票据管理额度满足上述要求。
6、甲方以其保证金账户全部款项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除乙方行使质押权或/及抵销权扣划保证金账户款项、甲方补齐票据池授信额度票据可解除质押并转出约定金额之外,甲方不得支取使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款项也不得在其上设定再质押或任何第三方权益。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票据。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期内,对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票据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如申请挂失、公示催告等)。因此
业务协议
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如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按照有关的规定予以赔偿,但在可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甲方拒不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如申请挂失、公示催告等)的除外。对不在办理票据池业务期内的票据,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办理实物票据提回等业务需解除原票据池业务申请的,需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预约。
第二十条 乙方按甲方要求退还托管票据时,甲乙双方办理签收确认手续,手续完成后,乙方退还的票据项下所有风险、责任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对本协议相关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有关文档和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4、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业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按乙方银企对账的有关规定及约定进行票据池业务明细对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票据池业务明细清单的10日内将对账的结果反馈给乙方(向乙方提交对账回执),不反馈对账情况的将视同对账无误。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违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而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协议一方因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以致一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
1、甲方申请撤销票据池业务并经乙方同意的,本协议解除。
2、甲方指定用于办理本协议项下票据池业务的账户撤销,甲方应主动解除票据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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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自票据池关系解除之日本协议自动解除。
3、客户办理票据池增值业务时,固定票据池有效票据金额不足或流动票据池有效票据低于其金额下限。
4、甲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甲、乙双方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提出终止的,本协议期限自动顺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