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禁令汇编(3)

2018-09-10 22:17

14、禁止在信息公开中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15、禁止未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向外公开、提供、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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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学生学籍信息;

16、禁止中小学举办和组织参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

17、禁止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夏(冬)令营名义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18、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

19、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20、禁止将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替代,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21、禁止将学校食堂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食堂收支实施月度结算,结余款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22、禁止将学校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费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

23、禁止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24、禁止将应放在学校事业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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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教育禁令

一、规范办学行为

1、禁止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禁止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3、禁止泄露学生学籍信息。

4、禁止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禁止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禁止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5、禁止留级。

6、禁止在教科书发行中搭售教辅材料。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禁止学校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7、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规干预、插手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和选用工作。

8、禁止在教科书选用目录、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之外向学校、学生推荐征订、强制订购图书、报刊、杂志等。

9、禁止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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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

10、禁止挤占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

11、禁止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12、禁止公办高中占用学校正常的教育资源举办高中毕业生复读班,禁止招收高中毕业生插班复读。

13、高中学生转学以学校性质相同、年级相衔接为原则。禁止一般普通高中学生转入示范高中,禁止市级示范高中学生转入省级示范高中。

14、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对于确需补课的高中毕业班级,应以答疑、辅导等形式进行,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

15、禁止举办和参加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全省性竞赛活动。

16、禁止组织或动员学生参加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夏(冬)令营名义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二、严格财务管理

1、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2、禁止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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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禁止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4、禁止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5、禁止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6、禁止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并代收校服费。 7、禁止不按标准生产和采购校服的行为。 8、禁止强制向家长收取校服质量检验费用。

9、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出国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 10、禁止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11、禁止擅自增加和改变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2、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禁止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13、禁止将食堂的结余款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14、禁止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

15、禁止合作办学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16、禁止已过期、停办或未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重新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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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作办学资质的公办普通高中,继续按中外合作办学标准收费。

17、禁止合作办学学校不按合作协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借合作办学名义收费。

18、禁止公办普通高中未经批准单方面以课程改革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额外向学生收费等违规行为。

19、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确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

20、禁止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

21、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22、禁止动用财政性经费举办校庆等礼仪庆典活动。 23、禁止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职工福利,以及购置礼品偿还债务、基本建设和大规模校舍维修。

三、严肃招生考试

1、禁止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招生。

2、禁止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提前招生、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4、禁止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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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禁止对学生进行高考成绩排名宣传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9、禁止公办普通高中超计划、违反规定跨区域、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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