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与询价通知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准。
3 询价响应文件
3.1 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
询价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价函 (2)报价函附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授权委托书
(5)供应商的资格及证明文件 (6)询价保证金 (7)询价报价一览表 (8)分项报价一览表 (9)售后服务承诺 (10)技术规格偏差表
(11)供应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清单 (12)供应商及响应产品简介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14)其他询价资料 3.2 询价报价
3.2.1 供应商应按照询价通知书提供的询价响应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报价和总标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总标价之间有差异,以单价为准。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2.2 询价响应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包括基于交货或提供服务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安装费、检验费以及伴随的消耗材料、备品备件和其它服务费总报价。
3.2.3 询价报价应完全包括询价通知书规定的全部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货物或服务分项。
3.2.4 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询价后对报价予以修改,报价在询价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非询价通知书允许的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询价而予以拒绝。供应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3.2.5 本项目的询价报价应按照询价通知书、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现场情况、承包范围,并充分考虑供货及服务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等风险系数,由各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自主考虑、优惠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3.2.6 在询价中,询价小组认定供应商报价明显偏低,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据,并做出合理解释。供应商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询价小组可以认定其报价可能低于个别成本,涉嫌不正当竞争而拒绝接受其报价。 3.3 询价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询价响应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询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询价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询价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询价响应文件失效。 3.4 询价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方式递交询价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询价保证金必须确保在前附表要求的时间前到账,否则视为未递交,有效的询价保证金进账凭证的复印件是响应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询价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3.5 询价响应文件的编制
3.5.1 询价响应文件应按 “询价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报价函附录在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通知书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5.2 询价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通知书有关交货期、询价有效期、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询价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询价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询价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4 询价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份数及电子文档格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询价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响应文件的递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响应单位公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 “电子文档”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询价小组不予受理。
4.2 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供应商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询价响应文件,采购人或询价小组不予受理。 4.3 询价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询价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询价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询价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询价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询价
5.1 询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询价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询价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进行询价,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询价程序
5.2.1 5.2.2 5.2.3 5.2.4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宣布询价会议开始; 宣布询价会议纪律;
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询价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询价。
5.3 询价及评审成交标准
5.3.1 询价组织:询价工作由询价小组独立进行,询价小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