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制度(4)

2020-04-20 23:39

部门、单位因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制度被县纠风办通报批评的,该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受奖等资格。

六、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各乡镇、各部门对违规人员的处理,要及时报县纠风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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