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事前评估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为确保事前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事前评估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事前评估准备、事前评估实施、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 事前评估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估对象。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事前评估对象。
(二)下达评估任务。财政部门下达事前评估项目通知书,明确评估组织实施形式,确定评估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估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事前评估实施阶段
(一)拟定工作方案。第三方按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评估工作方案。
(二)预算单位提交资料。包括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
(三)资料审核。第三方对预算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实施事前评估。第三方运用相关评估方式、方法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财政支持方式、项目预算等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事前评估总结及应用阶段
(一)撰写报告。第三方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事前评估报告。
(二)提交报告。第三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事前评估报告。
(三)结果反馈与应用。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参与事前评估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评估结果;根据事前评估结果做出预算安排的决策。部门预算单位根据事前评估意见完善预算管理。
(四)结果汇报。财政部门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汇报事前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事前评估的时间安排
(一)预算编制过程中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在每年9月-11月完成;
(二)年中申请追加的项目事前评估工作应于财政部门下达评估任务后2个月内完成。
第六章 事前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前评估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第二十四条 事前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对象概况; (二)评估的方式方法; (三)评估的内容及结论; (四)评估的相关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事前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专家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等内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应单独列示)。
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对提供的项目相关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事前评估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六条 事前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安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根据事前评估结果,改进管理工作,调整和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合理配置资源。
第二十九条 建立事前评估信息公开制度,将事前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 事前评估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事前评估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事前评估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守职业道德,遵守保密纪律。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终止委托合同、取消事前评估资格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在事前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干扰、阻碍事前评估工作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
法(试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参考文本)
2.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项目名称: 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 评估机构: 评估时间:
北京市财政局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