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2020-04-21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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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钟秀勇物权法讲义:物权变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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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2)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3)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4)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5)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6)无主物的先占

(7)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8)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两个重要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②原则上必须公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法律 敎育 网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2)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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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有两个重要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见【例1】),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例1】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不丙,并交付。甲得知后,要求乙返还相机。①乙、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乙、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丙间所有权的变动则属效力未定。②设丙为恶意,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乙的无权处分得以补正,恶意的丙可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反之,若甲拒绝追认或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则恶意的丙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③设丙为善意,且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即使甲拒绝追认,乙亦未取得处分权,善意的丙仍能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④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善意取得的效力并非来源于有效的合同,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此,善意取得仍被定性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属于原始取得(而非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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