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水上交通管理系统(VTS)
上海港水上交通管理系统(VTS)于1994年9月12日正式启用,是集雷达、通信、导航、计算机数据处理和显示于一体的高技术系统,是我国大型的水上交管系统之一,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系统覆盖了从浏河口到长江口灯船以外一百多公里的广大水域,包括一个吴淞VTS分中心和吴淞口、横沙、长兴三个雷达站,具有信息服务、助航、船舶交通组织、联合行动支援等功能。而且能够对航行船舶的即时航行数据和VHF通讯进行可靠而详尽的记录,为日后的船舶航行信息查询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上海VTS自开通以来至2001年2月28日正常运行2361天,正常率达99.8%,共接收船舶报告726639艘次,对目标实施录取跟踪445122艘次,对船舶及设施提供安全信息服务86219次,纠正违章5950次,提供助航服务2932次,协助联合行66次,共收到表扬信150多封。
上海港水上交通管理系统工程自开通以来,真正地起到了“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保障了航行船舶的安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长江口航道船舶航行秩序明显好转,船舶事故明显下降;航道中船舶任意抛锚现象被杜绝;加强了锚泊安全,提高了锚地的使用率;为港航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分享船舶运行动态,实时、正确、及时得到船舶动态信息,提高了船舶、码头的营运率;加强VHF通信管理,通信秩序明显好转;对重点船舶的航行进行监护,并进行防污监视;为大型船舶重载过槽船、抢险救助、水上供给、提供消防器材的船舶提供助航服务;加强了对灯浮的监护,进一步提高了灯浮的完好率;多次缓解各种紧迫局面和避免潜在危险;多次实施联合行动支持,并取得了良好效果。IMO主席威廉·奥尼尔参观上海VTS后称赞:在加拿大,我已对VTS系统有了相当的了解,而上海最现代化的设备和受过训练的工作人员给我留下了更深刻印象。
上海VTS开通后365天中事故同比分析,事故减少17件,下降44%;沉船减少6艘,下降67%;死亡减少5人,下降100%;大和重大事故减少14件,下降78%;经济损失减少320万元,下降16%。
VTS运行的六年中,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还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根据1998年《长江口万吨级船舶通过能力研究报告》,北槽理论设计每潮进18艘至20艘。VTS 开通后,对北槽航行的船舶进行了监控引导、协调编队,现在每潮水最多达34艘,通过能力比VTS开通前提高了一倍,以每艘每潮水创益2.5万元计算,每天可创益20—25万元,全年可创益7200万元至9000万元。
上海VTS系统由横沙雷达站( 北纬31゜18'08\,东经121゜50'49\)、长兴雷达站( 北纬31゜22'05\,东经121゜42'56\)、吴淞口雷达站( 北纬31゜23'35\,东经121゜30'30\)和吴淞TVS分中心( 北纬31゜22'30\,东经121゜29'44\)组成。
上海VTS系统构成及性能:
1、 雷达监控系统:作用范围:外港:距横沙雷达站以远24海里以内;里港:的107号灯
浮至吴淞口。具有跟踪重放功能。
2、 VHF通信系统:作用范围:外港:及里港的107号灯浮至吴淞口。具有多频道录音功能和有无线转接功能
3、 VHF-DF系统:作用范围:外港水域。具有根据VHF信号发射测定(辨别)船位功能。 4、 船舶数据处理系统:船舶数据处理能力10000艘次 5、 水文气象系统:全天候实时监测水文气象数据
一、系 统 概 况................................................................... 吴淞VTS分中心 邮政编码:200940
通信地址:上海市淞浦路181号 电报挂号:3969
图文传真:021-56674045 联系电话:021-56671249 电传:33024 MSASC CN
管理服务对象: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管理服务区域:以下3个连线以内的水域:1、长江口256号灯浮与5号灯浮连线;2、长江、浏河口港界线;3、黄浦江草临线对江渡码头上角的连线。 工作语言: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工作时间:北京时间0000-2400。
上海VT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长江口船舶交通管理规则》以及《上海港船位报告制规定》、《上海港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管理规定》在本管理服务区域实施船舶交通管理,提供交通服务。
二、航 路 规 则...................................................................
1、 适用船舶: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及主管机关要求加入VTS系统的船舶。
2、 航路:外港航道系指由北槽航道、北槽航槽、园园沙航槽、南槽航道、南港支航道等南港水道与宝山水道、宝山支水道和新桥通道等组成的长江口水域航道。 3、 航道限制:
(1) 吃水小于4米的船舶应航行于南港支航道;
(2) 吃水不受南槽航道限制,能在该航道航行的船舶,不得在北槽水道内行驶;
(3) 吃水小于8.5米的船舶,不得在横沙高潮前2个小时至高潮后1个小时期间进入北槽航槽航行;
(4) 进口船单程通过北槽航槽的时间为横沙高潮前2个小时至高潮前; (5) 出口船单程通过北槽航槽的时间为横沙高潮至高潮后1个小时; (6) 在北槽航槽航行的船舶不得追越;
(7) 在里港吴淞口101号灯浮至106号灯浮之间,禁止追越。 4、 分道通航:本港实行分道通航。
5、 航速:在里港航道航行的船舶航速不得超过8节。
三、航路与航道 ..........................................................
航 路 与 航 道 名称 南港北 槽航道 起/止地 长江口灯船-北槽中灯船 北槽中灯船-北槽航槽东端 北槽航槽 北槽航槽西端-临时锚地 南港南 槽航道 长江口灯船-九段灯船 九段灯船-临时锚地 临时锚地-吴淞口 南支航道 南支灯船-吴淞口 42.7 42.7 750-1000 250-1000 7 7 30.4 1000 7 24.7 1000 7 长江口灯船、2-9灯浮、九段中船 九段灯船、771-91、24、25灯浮 26-101灯浮 南支灯船、61-64、67-71、73、74、78、79、81-90、92、94及24、241、26、28、30、101灯浮 宝山水道 宝山支航道 内港水道 吴淞口-浏河口 吴淞口-宝山港池 吴淞口-107灯浮 13.7 3.8 7.5 760-1200 180-800 180 7 7 7 31-35、35-1、36-41灯浮 宝0-宝2、宝1、宝3-宝5 河塘灯桩、101-107灯浮 8.6 21 250 250-1000 7 7 261-274灯浮 15-34灯浮 2.7 1000 7 长度(米) 宽度(米) 水深(米) 17.3 1000 7 参考导航标志 长江口灯船、256-260灯浮、北槽中船 北槽中灯船 四、船 舶 报 告................................................................... 1、 抵离港预报:
发给:上海港务监督总值班室(传真电话:021-53931420 电话:021-53931419)
内容:船名、国籍、总长度、总吨位、吃水、最大高度、始发港、目的港或预靠泊位或锚位、预抵时间、载货种类与数量和旅客人数和其它情况
时限:在预计到达或离开上海VTS管理服务区域前一天的1600时前 通过:船东或船舶代理人的书面报告 2、 船位报告:
报告线:LI为牛皮礁灯桩、长江口灯船和南支灯船的连线 L2为北槽航道256号灯浮与南槽航道5号灯浮的连线 L3为浏河口港界线
L4为吴淞口河塘灯桩与101号灯浮的连线 L5为黄浦江草临线对江轮渡码头上角的连线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到达报告线(指L1和L3)及预抵下一报告线的时间 通过:VHF71
3、 靠离泊位及锚地报告: 发给:吴淞VTS分中心
内容:船名、靠离泊位或锚地时间、泊位或锚地名称、目的港或欲抵泊位 通过:VHF71
时间:靠妥泊位或锚泊后、离泊后或起锚后
4、 发生紧急情况报告:船舶在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或人员意外伤亡等紧急
情况时发出。
五、VHF 工作频道..............................................................
VTS中心工作频道:
VHF71 船舶向VTS和各信号站报告船位、询问有关航行安全信息的专用频道。 VHF90 VTS中心处理海事专业频道。
VHF06 船舶间共用航行安全频道、用于相应呼叫、动态通报和交换避让措施等。 注意:所有船舶应保持VHF06频道守听。
六、引 航...................................................................... 强制引航:
所有外国籍船舶均实行强制引航。 引航作业区:
长江口引航作业区设在南港南槽航道5号和6号灯浮之间。
七、船舶分类................................................................... 第1类船舶:
1、 所有外国籍船舶;
2、 1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3、 超长、超宽或拖带1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大型拖轮船队; 4、 载客12人及以上的客船;
5、 5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含油轮、液体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 第2类船舶:
除第1类船舶以外的其它船舶。
注:其中紧急情况报告适用第1、2类船舶,其它报告仅适用第1类船舶。
八、交通服务................................................................... VTS中心可提供:
1、 交通安全信息(应请求); 2、 交通组织;
3、 本港安全信息广播; 4、 水文气象信息(应请求); 5、 助航服务(应请求); 6、 锚地安排(应请求); 7、 支持联合行动(应请求)。
注:每日本港安全信息播发时间:逢双小时正点播发或紧急情况。
九、禁 止.......................................................................
1、 未经港监批准,严禁在航道、锚地、港池等水域进行捕捞、流网、挑网等作业; 2、 未经港监批准,禁止在航道内试航或测速;
3、 未经港监批准,禁止油船、散装化学危险品船进入港内锚地锚泊; 4、 未经港监批准,禁止在锚地内进行过驳、装卸和熏蒸作业;
5、 未经港监批准,禁止废钢船、单点系泊船、钻井平台和高架设施船等特种船舶在锚地锚泊;
6、 未经港监批准,禁止在航道内抛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