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门处理过的应当注明。
列举证据的方法可以采取按照时间顺序、证据类别顺序等方式进行适当归类或依次列举。按照证据类别列举证据的顺序依次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列举要“一事一证”,不得笼统写成“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物证及证人证言证明”。
(五)案件性质。这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理的重要部分,办案人员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适当概括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对案件的认识情况,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是否应移送其他执法机关调查处理。对应由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确定其违法性质,说明采用本法定性的理由,特别是在发生法律法规竞合的情况下,应重点说明采用此法而不采用彼法的理由,采用此条而不采用彼条的理由。
(六)自由裁量理由。从违法案件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进行论述,即要表明具体适用处罚种类幅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又要说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社会的轻重程度、主观认识态度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理由,拟作出罚没款处罚的计算依据。自由裁量的行使具
体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争议情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工商机关内部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行使、处罚内容等有争议(或分歧),应当将分歧的焦点简要阐述,分别论述各自定性的理由及依据。
(八)处罚依据和建议。处罚依据是认定违法性质和具体适用处罚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建议是指办案机构提出的对案件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意见,包括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不予行政处罚和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以适当简化。
(一)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要求一致。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与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要求一致。
(三)做出处理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事实部分说明事实和证据,理由部分说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四)做出的处理建议。如:不予行政处罚、建议销案、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终止调查等。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尾部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承办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撰制日期。
第三章 行政处罚建议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是指案件调查终结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办案机构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交核审机构核审的文书。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建议书具体格式、内容参照本规范第五章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章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受的陈述权、申辩权的书面文书。
听证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将拟作出的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告知当事人的书面文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首部和尾部均为格式化的内容,按特定格式填写。说理主要体现在正文中部“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之后。
第十七条 正文中部的制作要求,参照调查终结报告正文部分。
第五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记载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和当事人基本情况等。
(一)首部标题为:XXX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号为:X工商X处字?年度?XX号。 (三)副标题为:“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副标题为可选项,由办案人决定是否使用副标题。
(四)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文包括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内容和依据,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和理由,案件办理程序,处罚决定内容等。
(一)案件违法事实,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同时,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要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事实等;对案件的办理程序应当有所交代。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而且要反映案件办理所经过的程序。如:查封扣押、处罚告知、听证等,对于案件中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项,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三)案件性质,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四)告知和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理由。简要表述履行告知程序情况,对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意见、理由应当进行核实。对于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持的意见,应当不予采纳并说明理由;
(五)处罚依据,具体参照调查终结报告的制作要求; (六)自由裁量理由,应简要叙述,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自由裁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