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2020-04-21 07:21

工业园区入园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招商项目入园,加强园区项目管理,提升园区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快效益建园、特色建园、产业建园、生态建园建设步伐,经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招商项目准入制。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只有符合甘泉工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方可入园。在符合项目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符合主导产业的项目、高税收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优先入园。

第二条:招商项目入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及自然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强,能持续发展的,无落后生产工艺、无陈旧设备、无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布局;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1000 万元以上或每亩土地年 纳税 5 万元以上;

(五)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应达到国家工业环保、 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

(六)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以下主导产业项目: 农副产品加工、炼化装备加工、精细化工加工产业。

第三条:甘泉工业园区对入园项目的审核程序:

(一)招商单位与客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 (二)审核项目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交的入园申请; (三)招商单位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到 客 商 投 资 公 司 实 地 考察;

(四)由 招 商 服务 单 位 提 交 县 项 目 评 审 小 组 进 行 项 目评审;

(五)用地及优惠政策审批:项目引进单位填写用地审 批表报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县政 府分管领导、县长逐级审批;对园区企业投资亿元以上、税 收高的、需“一厂一策”的项目由县利用外资领导小组报县 政府审批确定优惠政策;

(六)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入园项目签订项目入园协议 书; (七)工业园区管委会放出项目征地范围,县利用外资 领导小组向相关乡镇(工业园区)下发项目征地抄告单;

(八)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土方平整;

(九) “七通一平”后,凭供地审批表放界址红线,凭 审批的厂区规划建筑图放建筑红线。

第四条:工业园区项目用地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入园项目固定投资强度不低 于 120 万元/亩;土地效能比为每亩土地创税不低于 5 万 元; 建筑容积率达到 1.0 以上, 建筑密度达到 0.4 以上, 项目主体厂房要求 3 层以上(工艺有特殊要求除外), 宿舍楼原则上建 5 层以上,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 积小于 7% ,厂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 35% 。

(二)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1、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 满 1 年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2、入园项目 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土地 管理法》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 2 年未动工建设的,由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

3、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闲置厂房,企业经报工业园 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依法转让或出租;对因客商撤资造成 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入园项目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工业园区 管委会发出整改通知,予以制止,否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工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业园区内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工业园区总体 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集中开发和配套建设。

(二)入园项目建设期原则为一年。对个别投资规模大 的项目,可视情适当延长,并在项目协议书中予以明确,但 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 理,入园项目自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土地之日起一个月内必 须开工,对

建设进度缓慢,建设期满未能竣工投产的项目,依《项目协议书》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罚,并发出催建通知单。 限定期限内仍未能竣工投产的,对已投资的不动产进行处 置,收回土地。

(四)入园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建设 “三同时” ;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产。

(五)入园项目建设前须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报 审材料,并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等审核 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两证”等相关手续。 1、项目平面规划图、彩色鸟瞰图、主要建筑物彩色效 果图及工程施工图; 2.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企业建筑施工图、企业 厂区内给排水、排污及供电等管(杆)线放置图及绿地规划 图; 3、入园项目厂区规划红线及标高。

(六) 入园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约定的 50%时, 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原件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保管,复 印件交企业;企业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原件交还给企业。

第六条:企业租厂房管理

(一)企业入驻条件:每 1000 平方米厂房的固定资产 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年产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年上缴税 收不低于 10 万元;租厂房企业都必须按每个员工 3 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的总 数来缴纳用工工资保证金,用工工资保证金在企业搬迁前兑 付完用工工资福利后三日内退还企业。

(二)审批程序:租厂房企业要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 园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向工业园区管委会缴纳一定用工工资 保证金,然后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企业凭 项目合同及押金缴款通知证明方可办理工商、税务证照等相 关手续。

第七条:园区内严禁乱搭滥建瓦房、简易用房和低矮厂 房,严禁在已硬化的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

第八条:入园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建设标准,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报审制、招投标制、 施工许可证制、工程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必须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施工, 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园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30 万以下工程,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参照 园区工程指导价,工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通过后可直接发 标; 30 万-50 万工程, 由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领导小组审核, 参照园区工程指导价,经县分管工业园区领导同意后,县纪 委、财政局、审计局参与,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邀请有资质讲诚信、有实力的施工单位邀投标;50 万以上向社会公开招 投标。 第十条: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招商服务单位对园区企业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制” 、 “项目证照代理制” ,帮助企业解决水电安装、劳资纠 纷处置、突发事件处理等。县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企 业实行限时服务制。

(二)工业园管委会为入园企业提供投资政策咨询、规 划建

设、土地征用、市政设施、金融、人力资源等全方位、 全过程、全天候服务。

(三)除刑事案件、安全生产和税收征管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准随意进入园区企业检查。确因工作需要,执法单 位须向县优化办申请同意后,在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人员的 陪同下进入企业检查。对于企业的检查应坚持教育管理为 主,提供优质服务为主。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最终解释权归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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