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2020-04-21 08:34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价服〔2010〕225号)

各市、县物价局:

为适应道路清障救援服务逐步社会化、多元化的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道路清障救援服务行为,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收费透明”的原则,现将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和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市、县价格

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充分调研,加强成本监审,兼顾服务和被服务双方

利益,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道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应本着双方自愿有偿的原则,主动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按规定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10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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