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一个标准去规范和衡量其使用能耗。这使得对当前建筑能耗的判断,实施改造后的能耗评价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对于已有的节能标准和法规,因为没有与之相配套的、针对不同使用者的评价工具,所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流于形式。虽然目前在节能领域有一些能耗评估工具(如美国的“能源之星”),但是这些软件并不很适用,且不具有权威性。这样,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后效益的评价缺少依据。调研中得知,有些大楼在进行节能改造后,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能耗评价工具,合同双方对节能效益的评价有着很大的分歧。由于效益的评价无处可依,使得原有节能意向的大楼望而却步,建筑节能服务公司推广大型节能改造的热情大大受损。
5、节能效益不能立竿见影,节能改造费用过高,缺乏经济政策的市场激励 建筑节能在经济层面上涉及初投资、运行费、维修费、改造费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与取舍。
虽然建筑节能设计和改造不仅可以降低能耗费用,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同时也带来了其他的好处,比如室内环境品质的改善,有利于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等。但是这些效益并不能立刻体现出来,特别是大家所关心的经济效益是逐年累计的。而往往节能设计使得初投资增加,节能改造的费用过高,且政府对建筑节能设计改造没有多少经济激励政策,大家对于一次性投资过大能否收回投资存在着不少疑虑。调研中发现,对于当前节能技术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50%以上的大楼觉得节能设计和改造费用过高,而能否回收投资却无相应的保障。 6、节能受益主体不明确,节能缺乏积极性
建筑节能在参与者上涉及政府、建筑师、设备工程师、业主、物业管理人员和建筑实际使用者等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和平衡。
在节能服务购买决策过程中,建筑的能源管理部门的建议起着关键性作用。在我国,业主与物业的关系错综复杂。在今年暑假调研的对象中,受业主聘请管理楼宇的物业单位占了总调查对象的55%,业主自己管理的情况占了33%,这两类楼宇管理人员占总调查对象的88%。他们经济收入模式基本相同:业主按照合同的规定,付给劳动报酬,至于建筑运行能耗的多少与他们的收入无关。因此,他们虽然意识到节能的重要性,却根本没有热情对楼宇的节能问题进行研究和实施。而与直接利益挂钩的大楼用户,由于个体分散,所得利益不统一,节能缺乏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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