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行 2.保兑 3.21 4.补偿贸易、加工装配贸易 5.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6.按时间循环、按金额循环 7.买方远期信用证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 三、选择题
1.C 2.A 3.C 4.C 5.B 6.A 7.C 8.B 四、简答题:略 【案例分析题】
1、答案:理论上此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可以为2010年9月30日,但考虑到制单以及交单的时间,因此B公司应根据自己以往的经验预留出相应的时间,一般较到期日提前半月左右完成装运较好,这样有充足的时间制作单据,以免因仓促而使单据出现不符点。
2、答案:货物无须集中后再装运,可以先在新港装船,取得提单,再在青岛装船,取得提单。因为根据《UCP600》,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3、答案:不能。因为《UCP600》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分期装运下,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及时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4、答案:不能。因为该信用证的修改未经开证行的同意。
5、答案:不能,因为上述两条款均为典型的软条款,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将臵他于完全被动地位。
6、答案:我公司可对B银行的要求不予理会。因为B银行做为保兑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就应该对其进行偿付。 实际操作训练
1.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指出不符点
答案:(1)信用证的形式应该是“IRREVOCABLE”;(2)信用证的到期时间与到
期地点均有误;(3)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有误;(4)金额大写有误;(5)汇票付款期限有误;(6)分批装运条件有误;(7)信用证中未注明合同号;(8)保险条款有误;(9)保兑条款有误。 2. 阅读以下信用证,并选择填空。 (答案: CABCA CBABC BCABA ABAAC)
第6章
一、填空题
1.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质量证 2.证明文件、记账凭证、报关纳税的依据、付款依据 3.船公司 4.B/L 5.海牙规则、维斯比、汉堡 6.托运人、承运人、被通知方 7.on board、小签 8.暂保单 9.2502台、USD305000 10 .清洁提单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三、选择题
1.B 2.B 3.D 4.D 5.A 6.B 7.C 8.B 9.C 10.B 四、简答题:略 【案例分析题】
1.不能拒绝退款。因为:(1)信用证项下付款的条件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本案例中出现单证不符,所以不能付款。
(2)开证申请人未用提单将货物取走,开证行并没有将单据交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货款后,退款给开证行。同时,受益人可通过与银行无关的法律途径向开证人追索货款。
2.付款银行不可以拒绝付款,根据《UCP6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提单可以用“统称”,所以海运提单上可以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代替 “MACHIN ERY AND MILL WORKS,MOTORS”。
3. 对于商业发票的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和正本提单份数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商业发票金额超过信用证,但只要汇票金额不超过信
用证金额,是允许的;若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一共只有一份正本,则符合全套要求;因此开证行第一次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
但是UCP600规定,开证行拒付理由必须一次性提出,因此尽管开证行第二次提出的不符点是成立的,但是无效。
4.开证行的拒付是没有道理的,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单据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以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实际操作题】
1.根据下列内容填制汇票一份。 凭 Drawn under DEUTSCHE BANK (ASIA) HONGKONG 信用证号 L/C No. 756/05/1495988 日期 年 月 日 Date NOV. 20, 2004 按 息 付款 Payable with interest @ %per annum 号码 汇票金额 中国 辽宁 锦州 年 月 日 No. 自行编制Exchange for USD19,745.00 Jinzhou,Liaoning,China. DEC.20,2004 见票 日后(本汇票之副本未付)付 At ********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Section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受款人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NA,GUANGDONG BRANCH 金额 the sum of SAY U.S.DOLLARS NINETEEN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FOURTY FIVE ONLY. 此致 To: DEUTSCHE BANK (ASIA) HONGKONG CHINA NATIONAL ARTS AND CRAFTS IMP. & EXP. CORP. GUANG DONG (HOLDINGS) BRANCH.(章) 2.答案略
第7章
一、填空题
1.5 2.合理谨慎审单、遵循单据表面相符、银行审单单据化、银行独立审单 3.保留议付或付款或凭保函议付、电提不符点、托收寄单或征求意见寄单 4.寄单面函 5.纵横审单法、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先简后繁法、先读后审法 二、判断题
1. √2. ×3. √4. √5. √ 三、选择题
1.D 2.C 3.ABCD 4.B 5.ABCD 6.A 【案例分析题】
1.(1)不是。除非信用证要求由一个特定的机构开立装箱单,装箱单无须表明出单人名称。UCP500第二十一条清楚表明当要求提供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中应规定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内容。如果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与提交的其他规定单据不矛盾,银行将接受此类单据。
(2)除非信用证要求签字或如果装箱单需要某种证明,装箱单无须签字。 2.答: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以要求免责和延期履行合同。
3. (1)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此类信用证纠纷案件,应首先正确把握涉案的打包贷款、议付信用证、出口押汇等法律概念及其法律责任的认定,以防止混淆法律概念而导致错误地适用法律。
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是议付行与受益人的关系,然涉讼信用证议付之前,双方还发生了打包贷款业务,审判实践中往往易将打包贷款法律关系与信用证法律关系相混淆。从上述概念可见,打包贷款与信用证相关,但不等同于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银行与出口商之间的借款关系。本案的打包贷款本息及相应的手续费,C银行已在1996年9月5日以出口押汇的方式议付信用证时,从议付款项中直接扣除,因此该银行与A公司之间的打包贷款法律关系因履行而终止。当开证行印度银行新加坡分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C银行要求A公司偿还已议付的款项,行使的是信用证法律关系中,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故本案应是信用证纠纷,不是打包贷款纠纷。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出口押汇与议付信用证是两个意思相近的法律概念,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从概念来分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不同于支票、汇票、提单等票据,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凭证,而只是各种约定的载体,而出口押汇不是信用证的质押,只是在操作过程中需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和全套的出口单据,它也不同于通常的汇票或者提单的质押。出口押汇的特征是由银行买入单据。议付则是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针对付款仍有一段时间,
但信用证订明银行可去议付并让购,即马上付款给卖方,并扣除提前付款这段时间利息,对汇票及/单据付出对价。依据英文的字面理解,出口押汇是汇票及/单据的买入,议付则是汇票及/单据的转让。两者无实质的区别,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一般使用出口押汇的概念,而在国外主要使用议付的概念。
(2)信用证议付行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信用证作为完全独立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单据交易,无论根据其本身的特殊性还是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合理、谨慎地审查单据之表面文义都是信用证交易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议付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在本案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关系中,通知行和议付行均是C银行,原审判决已查明本案所涉信用证有不符点,并被开证行拒付。《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第13条规定了有关银行审核单据标准,未对议付行行使垫款追索权作出规定。C银行与A公司事先并未约定无追索权。鉴于此,C行作为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要求返还议付的款项。但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7条A款规定及解释,信用证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应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以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信用证上的签署或密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应先与开证行交涉,得到证实后再正式通知受益人。而C行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和议付行,在信用证的通知审核过程中,将一份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出的装运日期通知未经开证行加押确认,即通知A公司以该日期装运。未履行合理谨慎地审核义务即通知受益人A公司,具有通知不当的过错,造成信用证被拒付的损失,对此C分行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适用的一种付款安排。信用证不会独立存在,总是以一份基础合约(通常为国际货物买卖合约)为前提。但是,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销售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销售合约产生纠纷,主要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来解决。信用证纠纷依据的则是专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关系本身有一连串的合约组成,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个合约,开证行与通知行又是另一个合约。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有法律关系,与通知行则没有法律关系。通知行只与开证行发生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人或以开证申请人名义发给通知行的电传,未经开证行签署或加押,不是一份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基于上述理由,C行通知的日期虽然是实际装运日,但是因该通知未经开证行确认,涉案信用证的开证行当然有权以不符点拒付。 实际操作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