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死刑制度应当废除的原因
龙婧媛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极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的最严厉的刑罚方式。在中国死刑是为了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死刑立法和实践的初衷是以“死刑不可废止”和“死刑不可滥用”为方向。当今死刑面临着全球消亡之势,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了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有美、日两国。中国现阶段虽还保留着死刑,但也采取了强力的限制措施。目前中国许多学者都在为死刑应当废除和如何废除而努力。
中国近几年来多次提出废除死刑的提议但都没有实现,这与中国的2000千多年的历史文化是分不开的。根据可靠的历史记录,中国的死刑制度起源于尧舜时期。从古至今死刑经历了由兴盛到衰落、由残酷到人道、由报复到理性的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产生了许多的残酷的死刑制度,如:凌迟、具五刑、弃市等。并且还滥用死刑制度使之用如常刑。清朝末年,我国仿效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制度,废除了凌迟等残酷的死刑,只保留了普通的死刑。但是西方刑罚文明现在又一次进步了,我们必须改革刑罚制度,以求跟上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因此也应当废除死刑。
中国要想成为世界上更有影响力的国家,迟早都要废除死刑,这是由于死刑的废除反映一个国家在人道主义问题上的立场。所谓人道主义,就是把人当作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对人的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关注于保障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法律更能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试想对“坏人”应有的权利都加以保护,对“好人”的保护就更不在话下了。遗憾的是,我们过去过于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关注不够。刑罚的轻重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成正比的,刑罚越轻,文明程度越高。在一定意义上,一个国家的最高刑是什么,体现了这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我们应该在全社会树立“人是不可杀的”人道观念,而不是用死刑树立一个“人是可杀的”坏榜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的中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对全球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趋势。
首先,有观点认为:对于犯罪的人来说,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因为世界上怀着犯罪心理的人肯定不少,但为什么犯罪的比不犯罪的人来说还是远远的少?这是由于犯的罪越严重刑罚的惩罚越严厉,因此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它的威吓作用也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应该注意的是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这一观点是从自由大于生命出发的。根据调查,并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死刑的应用与重大案件的发案率有任何直接的关系。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指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犯罪的效果。重刑的威慑效果是难以持久的,正如秦朝的严刑峻法。虽然严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人们因惧怕而小心守法,但这必将不是长久之计,严刑的滥用必将带来不可估计的后果。可以说,死刑这样的刑罚抑制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就这一点无期徒刑是不是比死刑的效果好一点呢?人们可以在长期的法治教育下认识到自己当初的错误,这是不是更好的发挥了法律本质的教育和指导作用。立陶宛就是一个好例子,自1999年立陶宛废除死刑以来犯罪率非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事实已经证明,存在
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罚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刑罚的目的是最大可能的达到威慑作用、预防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效益。就是现在,在死刑威慑效果的巩固期内其效力也有明显减弱的趋势。
其次,有观点认为: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其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继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打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以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这些是很有可能发生的,当然有一些甚至已经成为了事实。但我们相信人犯罪是有动机的,很少人是毫无目的的犯罪,所以一旦人们不小心做错事是很希望能有机会改过。毕竟如邱兴华那样沉迷于杀人而又以杀人为乐的人,这个世界上少之又少。但死刑断绝了罪犯悔过自新的道路。人们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断绝了人们改过的机会。我们不能因为无法区分哪些人可能再犯罪,就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这是不正当的。即使要达到防止继续犯罪的目的,长期监禁也一样可以使其与社会隔离以起到防范的作用。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1。
第三,有观点认为: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同态复仇”,让中国人的心目中深深的种下了杀人偿命的思想。这样的一种思想在中国成为了阻止中国废除死刑的最大绊脚石。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罪犯,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罪犯的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
以平民愤”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从古至今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但这正是反映了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否则就会出现许多可笑的结果。因为正如被强奸者不可能判反过来强奸一样,不一定被判死刑了,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无期徒刑被人们接受作为最高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其实人们可以接受废除腰斩、具五刑、凌迟等残酷的死刑,一样也可以接受同样来于古代“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思想的一般死刑的废除。
第四,有观点认为: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罪犯更省钱。处决一个死刑犯要多少钱?在以前要花一颗子弹的钱;现在更便宜了,只要花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罪犯,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犯人虽然在狱中做一些劳作,但比起他们的日常平均花费这些只是“凤毛麟角”。从经济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而且一个人的犯罪在某方面来说是与他的环境、教育、家庭有关的,人不可能孤立于社会存在而犯罪的。所以社会必须承担对罪犯的再教育责任,而处决他,就是让他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
由以上四点我们不难看出,死刑的废除是社会、文化和人权的发展趋势之所在。但也不能把它的存亡绝对化,在中国,无论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不能把死刑的存废绝对化;但是,削减、限制乃至废除死
刑,符合人权保障的大趋势2。当前中国的大多数人认为中国废除死刑事在必行,但条件还不成熟。可以采用“先限制,后废除”的原则解决这一问题。但要废除死刑最根本的还是要解放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思想,中国人的心态问题还被一些旧思想束缚着。要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方案,一是慢慢来,先解放思想、让中国人的素质得到提高,之后在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先限制,少用、甚至不用,之后逐步废除。二是突然废除,然后让人们强迫自己接受、习惯。如立陶宛就是这样的国家,但中国毕竟不同于立陶宛。中国的大多数人还是赞同第一种方案。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从中国实际出发,逐步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制度精神之间的差距。然后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全废除死刑,这才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3。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这是限制死刑的一个开端,这个开端让许多的人觉得中国的死刑废除之路踏上了起点。在此之前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过去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了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所以只有犯此类罪的死刑犯方能得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而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案的自由裁量权,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死刑制度的改革,意味着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所做出的努力,这标志着中国人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国的法律正越来越接进于世界先进水平。虽然,不知道中国离真正的废除死刑制度还有多久的日子,但我们坚信中国的进步是世人瞩
目的。中国正朝着法制之路前进,中国的法律正体现着人道主义,中国人权问题被提升到一个高度来考虑,由许多人为此努力着。
1、赵秉法教授中国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
社2004年9月第1版,第463页。
2、刘海年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胡云腾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3、齐文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忠林教授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