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M 20424—2016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2016-05-01发布 2016-05-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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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坚决遏制承包商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YYTH 20233—2015 《外来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Q/DM 20407-2016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Q/DM 20420-2016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Q/DM 20401-2016 《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 定义
承包商
在公司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包括劳务承包商和施工项目承包商。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承包商按常驻承包商管理。 4 职责
4.1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领导。
4.2 施工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准入“资质”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的控制与退场事宜。
4.3 安全环保处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对承包商作业项目及人员进行综合监管,负责准入“资质”的审核、备案。建议增加资金管理的说明,财务部专用账户的说明,保证金、罚款管理程序 5 原则
严格按照“谁雇佣、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 6 准入
6.1 承包商的准入条件
6.1.1 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良好的安全业绩; 6.1.2 施工内容应在承包商资质的许可范围内。 6.2 资质审核
6.2.1 承包商单位的安全资质需经过安全环保处的严格审核、备案; 6.2.2 安全资格审核、备案的材料有:
1)验证承包商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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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证承包商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审核承包商施工安全经历(由承包商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4)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 5)审核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6)审核承包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7) 施工机具清单及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8) 防护设施、设备情况清单证明;
9)承包商应为其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证明文件; 10) 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6.3 签订协议
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签订《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管理事项与责任。
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我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应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承包商应制定确保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审核。 5)明确承包商关于事故责任的承担。 6) 7 教育培训
7.1承包商开展施工前,安全环保处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公司一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包括: 7.1.1 公司安全生产的特点以及施工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的特点。
7.1.2 施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以及职业性危害因素和预防措施。 7.1.3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1.4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7.1.5 其他事项。
7.2 承包商的日常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岗位技能培训、事故案例等。教育频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1 常驻承包商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人员参与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环保处做好检查记录; 7.2.2 使用劳务派遣的将派遣人员按本单位员工统一管理。 8 过程控制
8.1 承包商须严格按合同约定从事相关施工作业,不得从事与所承担项目无关的工作。施工项目管理部门须敦促承包商及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及技术附件要求(如施工图纸、技术方案、检修任务书等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内容。
8.2 施工过程中,凡属隐蔽工程(包括打开设备),在覆盖或回装前,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或人员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复盖(回装),否则项目竣工不予验收,公司有权要求返工,返工所产生的费用从项目合同款中扣除。
8.3 承包商所承担的关键、重点控制项目,应建立现场挂牌制度,标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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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甲方代表、电话,施工期限等内容,主动接受公司的监督。 8.4 对有多个作业项目交叉作业或立体作业的危险场所,施工前各承包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各项目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相互通报和协调,施工过程中若承包商之间相互影响安全施工,应及时报告公司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予以协调。 9 综合监督
9.1.1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作业项目及人员进行综合监管。发现承包商违章违纪行为,或发现存在隐患,承包商应按要求实施整改,拒不纠正或整改,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处罚,严重者停工整顿。 9.1.2 10 退场
施工项目结束后,施工项目管理部门和承包商确认退场满足以下要求: 10.1 项目竣工(完成)并通过验收。 10.2 所承担的项目试运行正常。
10.3 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备件、材料已退物资管理部门仓库。 10.4 拆下的废旧物资已回收。 10.5 施工现场的垃圾清理完毕。 10.6 承包商安全评估
承包工程金额达到10W且工期超过一周的承包商或工程施工、专业技术服务的承包商在工程结束时,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成立由安全环保处、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处组成的安全评价小组,针对承包商日常的安全表现填写《承包商安全评价表》。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 检查与考核
11.1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违反规定按《安全环保管理考核细则》或《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11.2 对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况,提交公司综合考评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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