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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为非居用途需具备八个条件
2003年10月20日11:24 解放日报
孙律师:我有套底楼的商品住宅,上个月月初我破墙开了个便民店。最近,物业公司要求我恢复原状,并说在恢复前要多交一倍的物业管理费。为此请问,怎样才能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是否有这种加倍收物业费的规定?市民刘女士刘女士: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业主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应当向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可以。一般来说,公建设施、商业网点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不能满足日常使用要求以及从事市政府鼓励类行业的,可以申请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沿街底层住宅;
(二)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四)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五)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
(六)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
(七)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其中,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须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已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商品住宅改变为非居用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按照每月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增加一倍收取;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与把住宅改为非居住使用的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每月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增加一倍收取。对不符合改变住宅使用性质条件而擅自已经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其整改前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房地产时报 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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