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下IPO环保部分核查方式方法(3)

2020-05-01 11:07

政策要求的物质或须淘汰的工艺、装置,以及是否存在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辐射性物质,如铅、汞、镉、铬及其他放射性物质等。(2)对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实际会用到的前述相关产品,建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相关供应商、客户发送询证函,有针对性的进行验证;(3)对于特殊重点污染行业或污染企业,或凭借前述了解无法实现专业判断,可以聘请或者访谈行业权威专家进行论证,是否存在前述物质或工艺、装置,作为判断和发表意见的依据;(4)若经调查,确实存在相关物质,则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查验是否已经建立污染物在线监测制度,是否完成每日申报等程序。对于拟报废或淘汰的工艺、装置,建议企业在尽量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尽快更新工艺、装置,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环保设施运转情况

核查目的:确认环保设施真实、有效运转

核查方法:(1)现场查验环保设施、减排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掌握环保设施的流程、最终产品及所需辅助材料,对于需要安装在线检测设备的企业是否安装相关设备并保留检测数据进行查验;(2)核查报告期内的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以及工人换班或工时记录,查验环保设施的用电量,企业污水处理所用原材料的购置成本及费用支出等资料,进行合理推测和配比比较,通过各种辅助手段判断环保设施是否真实运转;(3)通过前述调查,与企业提供的对于环保设施的运转说明进行核比,也可以通过与企业实际投入的环保费用进行配比和验证;(4)对于环保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等非中介机构专业范围事项,可以查询环保

主管部门的抽查记录报告或者聘请专业的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8、对于企业环境保护的内控机制及对新环保法要求的落实情况

核查目的:协助企业健全环保内控机制,并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及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

核查方法:(1)查阅企业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文件,建议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环境保护申报、检查及设施维护等,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环保内控制度,尤其是新环保法要求的应急预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责任制度,并有效落实环保内控措施;(2)对于环保内控较为薄弱的企业,建议引入第三方评级或者评价机构,协助建立符合环境管理体系的内部管理体系;(3)对于新环保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尤其是属于每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披露相关监测数据进行核查,并对环保机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监测结果进行检索,确认是否合格。

9、对于之前环保核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尽管目前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环保核查请求,但对于之前已经完成核查或者处在整改期间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可以供中介机构参考,并针对具体问题调查整改和完善情况。

(二)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

对于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企业本身的环保风险和义务均较少,中介机构的核查压力较小,且发表意见的风险较小,建议中介机构从掌握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入手,在对行业和企业的基本业务模式及排污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也按照前述九个层面对于企业涉及的基本环保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相应核查,并根据核查结论发表意见。当然,核查的力度和范围较前述重污染企业可以相对宽松和简单些,但也须尽量寻找多种指标进行复合和多维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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