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2011-08062 分类: 上市公司监管 ;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山东局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名 称: 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 号: 鲁证监办字[2011]58号 主 题 词: 上市 辅导 监管 指引
关于发布《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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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011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11222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doc
山东证监局企业上市辅导监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辅导保荐业务质量,规范辅导监管工作程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派出机构监管工作
职责》(证监发?2003?86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从事辅导工作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辅导机构)对本局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以及本局对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局拟上市公司监管处室负责辖区企业上市的辅导监管工作。辅导监管工作包括辅导备案监管、辅导工作监管、辅导验收监管和持续监管。
本局对辖区企业上市辅导监管的重点为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情况、辅导机构的辅导效果等。
第二章 辅导备案
第四条 辅导机构应当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辅导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向本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
第五条 辅导备案材料完整、内容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本局予以受理,并向辅导机构出具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见附件1)。
受理日即为本局对辅导工作监管的起始日。
第六条 辅导备案材料应至少包括辅导备案申请报告、辅导人员名单及其证券从业资格证明、辅导协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人员名单及简历、辅导对象最近3年财务报表、辅导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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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机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和内部核查制度等)。
第七条 辅导备案申请报告包括辅导对象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所属行业概况及在行业中的地位、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内容。
第八条 辅导机构应当成立辅导小组具体实施辅导工作,辅导小组成员应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数不少于4人。
辅导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辅导对象的保荐工作,其中1名保荐代表人应担任辅导小组组长,负责协调相关事项。
第九条 辅导机构应针对辅导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辅导工作计划,明确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辅导授课应采用讲解法律法规及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辅导授课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集中授课次数不少于6次。
第十条 辅导期限原则上不少于90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局审核同意后,辅导机构可酌情缩短辅导期限:
(一)经国务院批准,豁免对辅导对象应当有3年以上持续经营时间要求的;
(二)已在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的境内公司拟在境内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且股权、资产架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一年内拟再次申报的;
(四)本局认为可缩短辅导期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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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的,辅导机构应向本局报送关于缩短辅导期限的申请,说明缩短辅导期限的原因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局出具辅导备案材料受理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辅导对象向本局报送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接受辅导的公告(见附件3)。本局将辅导对象接受辅导的公告在本局网站(www.csrc.gov.cn/pub/shandong/)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0日。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辅导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程序:
(一)辅导对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再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辅导期间,辅导对象更换辅导机构的。 第十三条 由于行业特点等问题,需要变更境内上市目标板块市场而撤回材料重新申报的,不需要重新履行辅导备案程序,不受本《指引》关于辅导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辅导备案材料应按照本局要求的格式装订(见附件4)。
《辅导材料报送登记表》(见附件5)应作为辅导备案材料的扉页。
第三章 辅导工作
第十五条 辅导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对辅导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辅导对象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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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应加强辅导人员的管理,确保保荐代表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项目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两名保荐代表人在项目现场的工作时间应合计不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应当指导辅导对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十八条 辅导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号)的要求,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辅导机构应当对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辅导机构应对上述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考试试卷及成绩作为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 自本局受理辅导备案材料之日起,辅导机构原则上每60日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经本局同意缩短辅导期限的,辅导机构应在辅导期间至少报送一期辅导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辅导工作报告应包括本阶段尽职调查和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辅导对象不规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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