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中上诉理由的写作方法(2)

2020-05-01 11:28

2、女儿由于对父亲的陌生,毫无安全感,无法适应日后的生活;而被告则完全不同,若由被告抚养,女儿无不适应

感,对其成长大为有利。

3、原告身在远离市区的东圃工业区打工,住在集体宿舍,又要经常随公司车队送货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女儿,女儿也无法随被告生活;而被告身为母亲,女儿从小到大都在其身边生活,若由其抚养,无论在生活上的照顾或日后的成

长、学习环境都对女儿极之有利。

4、被告有住处、有工作。被告在婚前与父母同住,现户口地址也在那里。住房为三房两厅,自己有独立一个房间,由于是小女儿,父母对她很是宠爱。被告在原审递交的答辩状中辩称从2004年4月9日至今一直无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并提交了失业证(有效期2004年4月9日至2006年4月9日),可在法官的追问下,不得不勉强承认有工作。被告于2002年报读电大“行政管理”专业,即将于2005年毕业,对于一个大专生来说就业根本不成问题。可见被告“无住

所无工作无收入”之说不可信。

5、被告请求原审法院判决女儿由原告带养并未经过深思熟虑,只是一时意气用事,意图通过女儿作为包袱要挟原告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就算离婚也要用其心爱的女儿作赌注,阻止原告与原女友谭××复合。殊不知,由于被告长时间对谭

××及其家人的滋扰,更纠合其兄及其兄的朋友上门闹事,谭××早已对被告的无耻行径深恶痛绝,报复之心油然而生。试想当原告与谭××复合后,一个仅有两岁的女孩将会得到怎样

对待简直无法想象。

这篇上诉状在上诉理由的写作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的确,它也注意到上诉理由要针对一审裁判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要有的放矢。然而,从其内容和行文看,该上诉状有以下值得改进之处:首先,从法律文书主旨与材料的关系看,该上诉状制作者提出的五条“理由”也许是客观实际情况,但从写作学的角度看,却属于材料的范畴。而材料是为文书的主旨服务的,要以主旨为统帅。没有主旨统帅的材料,只能是材料的罗列或堆砌,这是为文大忌之一。在笔者看来,该上诉状在理由的写作上正是犯了这一毛病。很明显,一审判决将婚生女儿判归上诉人(一审原告)抚养,而这样判决的前提应当是一审法官认定原告较之被告而言,无论在经济条件、工作条件还是家庭环境、文化程度等方面均具有优势,更利于小孩的生活和成长。然而在上诉人看来,事实并非如此,他认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具有更优的抚养、教育小孩所需的条件和环境,具体体现为他于上诉状中列举的五条“理由”。也就是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致得出了错误的结论。但他在表达的过程中,却没有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主旨明确、突出出来,不能让人一目了然,而要让

人从材料当中去推测。概言之,其所说的五条“理由”其实并非前述的上诉理由之一,只是“认定事实错误”这一理由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已。其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均应提出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是难以成立的,因而也无法得到法官的认可。该上诉状虽然提出了被上诉人具有比上诉人抚养、教育小孩更优的条件和环境的事实主张,却并未同时举出相关的证据以资证明,是故其可信性会大打折扣,其说服力也大为减损。再次,该上诉状虽然有一定的事理分析,却欠缺法理分析,也没有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来加强理由的论证。这几点在写作上诉理由时值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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