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大纲要求】熟悉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 )不属于《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在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特征
(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 (2)票据是设权证券——区别于证权证券(股票)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 2.功能
⑴汇兑功能(最初功能) ⑵支付功能
⑶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 ⑷信用功能
⑸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A.票据丧失后向银行挂失止付的行为
B.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C.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D.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属于票据丢失后的补救行为。
(四)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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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区分付款人与承兑人
(1)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注意】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 )。 A.出票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
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指( )。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C.承兑人 D.保证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五)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⑴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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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
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⑵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有(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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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张三不享有票据权利。
⑶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2013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13年6月25日之前 B.2013年8月15日之前 C.2013年9月15日之前 D.2013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出票日期是2013年6月5日,
行使追索权的期间就是2013年12月5日之前。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例题·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义务的有( )。 A.甲 B.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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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六)票据记载事项(★)
⑴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⑵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⑶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⑷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七)票据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厉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二、支票(★★★)
【大纲要求】掌握并能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一)支票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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