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行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税收规定的抵扣率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行×2行) 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行+4行) 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行≤6行,本行=5行;5行>6行,本行=6行)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5>6,本行=5-7行;5≤6,本行=0) 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 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余额 本年可抵扣投资额(10行+11行) 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9行≤12行,本行=9行;9行>12行,本行=12行) 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合计:(7行+13行) 项目 70% 金额 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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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上述两种情况的合计。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报两项创投优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本表用于计算本年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或者从有限合伙人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既使本年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也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一、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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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由创业投资企业(非合伙制)纳税人填报其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下同)以上限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对于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填写本表第9行至14行。具体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注意:无论企业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即填报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时填写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2行金额。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4行的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额,若金额小于0,则填报0。
企业同时通过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行填报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本表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若金额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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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则填报0。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二)“二、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享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在本部分填报。
1.第9行“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只要本年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中分配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填写本行。
鉴于企业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抵扣一定比例投资额,与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不同,只能从本行数据中抵扣,为满足申报表核算需要,本行数据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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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的孰小值,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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