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项目适用计税方法备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 别号 注册地址 项目编号 项目地址 合同金额 建筑服务提供方式 选择计税方法 清包工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 名称 项目名称 是否建筑工程老项目 甲供工程□ 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声明本单位承诺:以上内容均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本单位选择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再变更。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写。 2、(1)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不需要填写;(2)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的名称;(3)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的具体地址。
3、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税率11%,按2%预征)。
4、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建筑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按3%预征),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可选择的具体项目:
(1)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