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金矿二八年水电管理及考核办法(2)

2020-05-01 13:14

方式进行清洗,后勤保障部负责的公用厕所、卫生间应调小高位水箱的水流量,严禁常流水(含S1管路)和使用清洗卫生用阀门放常流水冲刷大小便池,违者每次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100元;

(八)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用水设施的管理与爱护,杜绝浪费水的现象,如在单位管辖区内发现常流水、常滴水现象(含S1管路),给予责任单位300元罚款;

(九)严禁在采暖管网系统上擅自安装放水阀门、水嘴,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矿部有权对其停止供暖;

(十)为保障全矿生产用水,减少使用莱州水补充生产,降低用水成本。选矿车间应保证所负责的北海尾矿回水量充足(每月45000立方米以上)。如无极特殊原因,并经运营管理部和动修车间同意与认可,致使发生供水站使用莱州水补充生产的情况,按每补充1立方米莱州水罚选矿车间0.3元的标准考核。

第七条 每月对各用水单位和动修车间进行定额指标考核,对各用水单位按节超每立方米2.7元的标准执行奖罚,对动修车间按节超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执行奖罚,并由综合计划部、资金结算中心分部和动修车间共同负责完成。

第八条 对全矿各办公场所和部分非生产单位及办公与生产混合的场所用电实行定额考核(考核指标见附件),按节超每千瓦时0.5元列入全矿绩效管理考核奖罚指标。遇特殊情况,由用能单位及时将原因报给动修车间,由动修车间上报分管矿领导审批,给予适当调整。

对采矿车间、选矿车间、动修车间、运营管理部、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等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峰谷指标和功率因数考核,执行矿部制定的考核奖罚规定。每周进行一次全矿主要用电生产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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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谷指标抄计并上传矿局域网公布。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装、移动和绕越电能计量装臵改变其接线方式,严禁在公共供电线路、供电设施上私自乱接乱拉电源及采用伪造、开启计量装臵铅封等手段进行偷电窃电的行为,违者按国家《供电营业规则》一百零三条之规定,以有关用电设备额定容量和照明器具额定容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该用电量执行考核;如无法查明时限,按额定容量乘以一百八十天计算该用电量执行考核,并负责限期整改复原。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和用户要爱护电能计量装臵,不得无故损坏,计量装臵上方和四周不准堆放各种杂物,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并负责立即整改恢复。

第十一条 用电单位要根据用电负荷情况合理投切无功补偿设备和各种节电设施,对动修车间已安装投用的各种节电设施要加强维护管理,凡未做到或维护管理不当,每次罚责任单位400元。

第十二条 严禁在单职工宿舍、外施工单位生活区,各办公室、值班室、更衣室、临时休息室等区域无证或超范围使用电炉子、电暖气等大功率耗电器具取暖与做饭,违者除没收用电器具外,每次罚责任人300元,同时,罚责任单位400元;确因特殊需要,必须申请动修车间办理许可证手续。

第十三条 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一)各办公场所、值班室、更衣室、临时休息室、宿舍不准使用大灯泡,应按照《新城金矿节能灯使用管理办法》(鲁新矿函字[2008]第2号)规定选择和使用节能灯具,有违反者,按《新城金矿节能灯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处罚;

(二)任何照明灯具都应安装控制开关,并养成人走关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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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凡自然采光良好、无人工作场所以及工作之余的闲暇休息场合,一律禁止常明灯,违者每次罚责任班组30元,并罚所在单位60元;

(三)各单位办公场所和生产需要场所使用空调器、电脑、电风扇、电热水器等,在人员下班离开后,必须随手关闭电源,违者每次罚款50元;夏季使用空调降温,温控应不低于摄氏26度,违者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50元。

第十四条 能源管理人员、安装维护人员及抄表人员弄虚作假与用户勾结,妨碍计量装臵正常运行、擅自修改计量数据的,依照矿部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和用户无理拒绝、阻挠能源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侮辱殴打能源管理人员的,每次罚款200元;并依照矿部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矿部有权对其停水停电。

第十六条 各用电用水的外供用户及租赁者,必须在每月28日前到动修车间按抄表计量数据开票并到资金结算中心分部缴纳当月水电费,逾期不交(无极特殊原因并未经矿部和动修车间同意),按国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八章之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加收当月水电滞纳金;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缴纳的,矿部有权指令动修车间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对其停水停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遇计量装臵产生误差,由供用双方协商妥善解决,所有用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缴或拖欠水电费。

第十七条 外委驻矿施工单位和住户、临时来矿承包工程单位和个人执行本办法,扣罚款由综合计划部列入绩效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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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分部负责从工程款等款项结算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对连续两次以上违反本办法,经告诫警示无效,按有关条款给予加倍处罚。

第十九条 动修车间负责组织,分管矿领导参与,主要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综合计划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派员,每月组织全矿范围的能源检查一次,无故不参加或在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者扣所在单位50元。

第二十条 矿部设立节能奖励专项基金,由能源检查罚款和用电用水超额罚款等构成,主要用于奖励在节能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动修车间负责在年度末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生产、生活所有用能场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列入全矿绩效管理考核,每月兑现,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随时更改完善或补充,解释权归动修车间。

附:1、2008年度使用莱州供水考核指标

2、2008年度用电指标考核

3、新城金矿能源与计量三级管理网络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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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使用莱州供水考核指标

单位名称 采矿办公楼 采矿其它用水 洗车台 空压机冷却水 选矿办公楼 选矿其他用水 技术中心楼 运营质检化验 新浴池 女浴池 老浴池 花木组 员工餐厅 矿工餐厅 员工公寓 超市 其他 招待所 小车班 综合部 俱乐部 办公大楼 多媒体楼 保卫办公楼 炼金值班 合计 08年指标 07年实用 15 36 120 140 18 30 12 65 1500 (1230) 780 (650) 300 60 85 85 45 15 8 420 55 10 40 15 60 9 3923 3523 33 38 154 157 18 28 13 75 1579 (1327) 829 (687) 360 140 91 80 52 18 9 458 84 10 40 15 46 10 4337 3943 升+降-% -55 -5 -22 -11 0 +7 -7 -13 -5 -7 -6 -5 -16 -57 -7 +6 -13 -16 -11 -8 -34 0 0 0 +30 -10 -9.5 -10.6 奖罚系数2.7元 采矿 运营 安环 运营 综合计划 11月—4月 5月—10月 11月—4月 5月—10月 后勤 保障部 备注:07年奖罚系数为1元,08年改为2.7元(以莱州收费3.4元标准降低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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