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与单位 2、行为:
(1)行为类型包括生产和销售两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具体而言,没有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无检验合格证或许可证的、限时使用而标明失效时间的、按有关规定应中文标明规格、等级、指标成分、含量但未标注的、属于处理品而未予标注的产品等等。此外,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
3)张明楷认为不包括单纯的生产行为,只有销售了伪劣商品的生产者,才可能成立本罪 (2)数额较大
1)构成本罪,要求销售金额(而非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
2)销售合格产品的金额与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无法区分时,于确实难以分清的场合,应按照罪疑唯轻(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对于该部分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3)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 司法解释的观点不恰当:
第一,没有使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既没有破坏市场秩序,也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销售金额是本罪结果的要求,也是对行为内容的要求,没有达到该金额,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未遂论处;
第三,销售金额是为了明确处罚条件和限制处罚范围; 第四,根据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也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一般犯罪,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作为未遂犯处理; 3、主观要件:
(1)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或销售。 (2)非法牟利目的不是本罪的不成文的主观要素. 原因在于,其一,本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类犯罪,只要行为客观上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行为人主观上也对此有明知,那么,额外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于那些不具有非法牟利目的,而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其他目的而宁可亏损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除非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 / 23
罪论处。
与其他罪的关系:
1、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 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 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共犯人应当对共同犯罪范围内的销售金额负责,而不只是对自己直接销售的金额负责。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将伪劣商品分为两类:
一类是药品、食品、医用器材、电器、农药、化妆品等特殊伪劣产品。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是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或者国家的农业安全,因而通常以危及人体健康的程度(伪劣农产品犯罪除外)作为犯罪成立或法定刑升格的标准。 另一类是上述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普通伪劣产品通常只是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不会侵害消费者的人身权,故以实际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作为成立犯罪和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两类伪劣产品性质不同,成立犯罪的要求自然也不同,但特殊伪劣产品也是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之类的特殊伪劣产品,也会侵害到消费者的财产权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与普通伪劣产品犯罪因所保护法益的侧重点不同,成立犯罪及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存在差异。当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达到了特殊伪劣产品犯罪成立犯罪的要求,但根据行为对次要法益即消费者财产权的侵害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值得以更重的刑罚予以评价时,理所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一、构成要件
1、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与单位(非身份犯)。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的,成立销售假药罪。
2、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1)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第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第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第三,变质的;
2 / 23
第四,被污染的;
第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第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上述假药都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3、结果:
(1)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本罪不要求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即使低于成本价出售假药,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处罚:
(1)只有危害公民身体与生命方面的事实或后果,才能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1人以上重伤、3 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0 人以上轻伤、5 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特别严重情节\。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与其他罪的关系
1、为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提供帮助的(如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以及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构成要件 1、主体
2、行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1)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9 条的规定,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 超过有效期的;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昧剂及辅料的;(6)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3、结果:本罪是实害犯。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即明知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秩3 / 23
序、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应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按照主观认识,依轻罪论处)。 5、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主观故意 2、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论处。
与其他罪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构成要件:
1、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行为
(1)只有与有毒相当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物质,才是\有害物质
(2)“食品”不一定要求是商店出售的,也不要求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例如,行为人将自己打捞的有毒鱼虾拿到市场上出卖,没有经过任何加工的,也可能成立销售有毒食品罪。 3、结果:抽象危险犯 4、主观要件:故意 5、处罚
与其他罪的关系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具体的危险犯。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2、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但该食品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
4 / 23
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2、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具体危险。 2、故意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结果即造成了他人伤害、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才成立本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不仅需要“假种子”,而且需要“重大损失”,还需要损失与假
种子之间,有因果关系。
2、以“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为条件。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
种子罪定罪处罚,但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
5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