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精华) 

2020-05-01 13:20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不考的章节】

第一章;第二章第二、四节;第三章;第四章(要知道什么是民事诉讼目的);第五章(要知道什么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第六章地一二三、八节;第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四章第四节;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九章(除第一节外);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三章第二节;第十遍;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 【题目整理】 一、单项选择

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

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 (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

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

(考点: 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 (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

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

(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

1

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

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

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

(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

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

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

2

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

二、多项选择

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 (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

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

(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 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 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 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 D 高院的一审判决 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

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

3

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

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

(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

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

A 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

B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

C 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 D 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 E 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

(考点:反诉的条件: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

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 A 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

B 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 C 二审适用简易程序

D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E 再审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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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条件、区别、种类、情形) 1、中止诉讼的情形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延期诉讼的情形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共同诉讼的种类

以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的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性质不同 2、诉是否具有可分性 3、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

4、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否则仅对行为的实施者产生效力;普通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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