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意识,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实行“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明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对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和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行为及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工)委、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及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工)委组织委员、政工科长、分管领导、党(工)委书记。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甚至弄虚作假、循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它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况,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
(1)对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大的违纪违规案件,要在党内进行通报。
(2)对严重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发展党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整顿。
(3)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对问题严重的党组织和个人由上级党组织或区委组织部会同纪检部门直接调查核实,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区委批准。
第六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列入各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工)委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正确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长期不对发展党员工作实施正确指导,在本党(工)委造成发展党员工作重大失误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而发展入党的。 (3)对发展对象未按规定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泄露发展党员被举报的信息,造成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4)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进行谈话的;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未经集体讨论、表决而决定的;党委会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审批时间,并超过6个月的;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的。
(6)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征求意见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材料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7)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和记录的。 (8)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对党支部出现的违反程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9)重点预审对象(包括在校学生、私营企业主、文化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单位党组织中意见分歧较大的、曾有过政治历史问题或属于重新入党人员等)未及时与区委组织部沟通的。
(10)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或为谋取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或指名强迫发展,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
(11)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未审核支部有关材料或明知支部材料不全仍提交党委会讨论的。
(12)党委会议记录含糊不清,意见不明确的。 (13)党员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档案遗失的。 (14)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工)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党内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节追究基层党(工)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违
反党纪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工)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同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人,未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的;未按要求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组、培养考察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未经上级党委审批列为发展对象,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而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不符合在本支部发展条件以及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及时讨论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未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而给予转正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