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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卷排他原则文献研究综述
作者:马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0期
摘 要 行政案卷排他性原则起于美国“第一摩根案”,将案卷作为行政机关为一定行政行为之唯一依据。本原则旨在最大程度保证民众参与行政的同时监督约束行政机关,终使利益诉求之实现可能性得以增强。然于我国该原则存在适用局限,案卷范围被人为缩小等问题,为完善法治建设,当予以完善。故于此制度上,我国尚需借鉴外国先进法律制度规范,本文着重介绍其美国法上来源与该原则于不同国家之体现,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第一摩根案” 行政案卷 案卷排他性原则 作者简介:马丽,西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62-02
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据以定案的证据限于记载于行政案卷之中并经过当事人口头或书面质证的证据,凡未经记载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该制度对于行政权扩张起到限制作用,同时对于彰显程序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亦有突出效用。人民期盼政府做出公正的决策,希望自己能公正地参与行政监督,案卷排他性原则的制度就在于使行政机关受到程序壁垒的规范,保障听证程序中公民的参与,以及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故此一制度理应于现行程序法上有合理之适用,然健全适当的规范是该原则适用之必要前提。 一、案卷来源及概述 (一)案卷之来源
1.概念及特点。行政案卷乃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前之案件事实情况、调查证据、听证笔录及其他为行政行为相关之一切案卷材料。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闭性、客观性、整体性、相关性、多样性的特点” ,是正当程序的载体和保障,也是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故确立行政案卷在行政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实为必要。
2.内容及来源。案卷的内容包括记载行政程序过程的法律文书,以及做出行政行为依据之实质性事实、自由裁量和法律适用规范等材料。简要说来,案卷来源于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提供的用以证明待证实事实的各种记录、陈述意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物证等;(2)行政机关通过审查核实、鉴别决定、听证等形式取得之相关证据;(3)程序中所依据之各类法律文书。
(二)原则概念界定、出处阐释及价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