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质量控制
11.1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1.1.1 材料设备复检
1 复验项目:
a、风机盘管机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b、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2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3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按数量复验2%,但不得少于2台;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4 监理人员应核查材料设备复验项目指标及数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复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禁止使用。 11.1.2 隐蔽工程验收
1 风管与部件、风管与土建及风井的连接;
2 需要绝热的风管与金属支架的接触处、复合风管及需要绝热的非金属风管的连接和内部支撑加固等处的防热桥的措施;
3 管道(风管、水管、气管)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及封闭; 4 装饰吊顶内的绝热层。 11.1.3 检验批的划分
1 按设计系统(设备组)或分层;
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11.1.4 其它需要控制的要点: 11.2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1 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所使用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热回收装置○
等设备的冷量、热量、风量、风压、功率及额定热回收效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及其单位风量耗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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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绝热材料、成品风管的技术性能参数; ○
4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技术性能参数。 ○
2 空气热交换器翅片和空气过滤器应清洁、完好。
3 绝热层与风管及部件、水或气管及附件、设备应紧密贴合(包括表面、接缝及缝隙的处理,管壳的捆扎或粘贴),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4 法兰、阀门与仪表等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管道主体绝热层厚度的80%。 5 各设备组系统的制式,自控阀门与仪表、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热回收装置的室外进、排风口的安装位置、高度及水平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7 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8 风管的严密性及风管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和漏风量。
9 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等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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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
12.1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2.1.1 材料复检
1 复验项目: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 2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3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4 监理人员应核查材料复验项目指标及数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复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12.1.2 隐蔽工程验收
1 管道穿楼板和穿墙处的绝热层及封闭; 2 空调冷热源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 3 直埋管道的绝热层。 12.1.3 检验批的划分
1 按设计系统(设备组);
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12.1.4 其它需要控制的要点: 12.2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规格和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及核查,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热源设备系统制式,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绝热层与管道及附件、设备应紧密贴合,且纵、横向的接缝应错开; 4 法兰、阀门与仪表等部位绝热层的厚度,不应低于管道主体绝热层厚度的80%。 5 防潮层与绝热层应结合紧密,封闭良好;
6 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系统应能满足设计的要求;
7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8 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9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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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质量控制
13.1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3.1.1 材料设备复检
1 复验项目: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其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每芯电阻值应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12.2.2的要求。
2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3 检验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 监理人员应核查材料复验项目指标及数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复验不合格的材料禁止使用。 13.1.2 隐蔽工程验收
1 暗敷线路及装饰吊顶内线路安装; 2 线盒及灯具内的导线连接。 13.1.3 检验批的划分
1 按设计系统、分楼层或建筑分区;
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划分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 13.1.4 其它需要控制的要点 13.2 监理的工作方法及措施
1 电线及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配电箱盘器件进场时应对其技术性能进行验收或核查,形成相应的验收或核查记录。材料及设备的类别、材质及规格型号应满足设计、产品行业标准的要求。灯具的效率、镇流器的能效因素、照明设备的谐波含量应满足《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07)12.2.1的要求;
2 交流单根导线及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放金属管道,分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敷设;
3 灯具、线盒内的接线,箱盘内的接线或电缆头制安,连接金具及力矩应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相应要求;
4 箱盘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二次回路的工频耐压试验及空载投切试验; 5 系统的照度及功率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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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6 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且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公共电网谐波电压及电流、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7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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