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1.1.1 建筑物、储罐(区)、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工作塔外,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楼、电信楼和财贸金融楼,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 4 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11.1.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11.1.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1.1.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1.6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求,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宜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1.2.1 甲类厂房、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体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2倍。 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200m3或总容积大于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50%。
11.2.4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然材料作隔热保护。 大于6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大于200㎡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1.4.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卷烟库房;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11.4.4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按本规范第7.2.5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规:
13.1 一般规定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 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设有空调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 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 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 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 地下民用建筑; 1) 铁道、车站、汽车库(I、II类); 2) 影剧院、礼堂; 3) 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 建筑高度超过24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3.2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3 系统设计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原则应符合本规范13.5.1条和13.5.2条的规定; 2 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3 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受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4 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5 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13.4 消防联动控制
13.4.1 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 1) 各类自动灭火设施; 2) 通风及访、排烟设施; 3) 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 电梯; 5) 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 6) 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13.4.9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发生后,应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外,应切断客梯电源。
13.6 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4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
13.8.3 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 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 备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