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景苑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搞好江山景苑项目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江山景苑项目现场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检查各项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改;遵循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山景苑项目现场施工的各有关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切实有效地组织好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项目部组织各工程建设参建单位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江山景苑项目部经理朱万奎担任安委会组长,江山景苑项目部副总工吴良洲、各施工单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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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理、监理部总监和设计单位现场代表担任安委会副组长,项目部和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及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作为安委会成员积极配合安委会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项目部、设计、施工、监理各方技术管理人员有义务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并汇同专职安全员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解决和重大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委会报告。
第三章 项目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严格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禁止不具有安全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
第七条 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工程师,并监督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督促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审批安全技术方案,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各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条 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投入。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施工风险抵押保证金制度。 第十二条 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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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例会,及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问题。
第十五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 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第十七条 作好安全管理协调工作。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场所或区域从事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时,监理单位应协调各方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严格履行各项安全项目验收手续。
第五章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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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依法取得安全管理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落实,保证本单位安全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三条 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依法分包的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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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起重吊装、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爆破工程、架空悬挑模板和高大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在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及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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